一、无罪
(一)严重的程序违法
侦查机关未告知A鉴定意见,应对鉴定意见予以排除。(刑诉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刑诉法解释第九十八条、辩护人提交了13个因此而发回重审的二审案例)
(二)主观故意
1、确知
原公诉机关和一审法院认定A确知的核心证据是B和A的微信聊天记录,这一点已和承办人电话沟通过并邮寄书面的质证意见,不展开。
2、应知
没有争议的是A不是处置方,争议点A是否有向产废单位要报告或者在未见报告情况下检测的义务。
A无上述注意义务,其注意义务是向产废单位核实固废的性质。另外,我们觉得A的注意义务低于某县生态环境局,某县生态环境局在看到一般固废的转运申请时未要求产废单位提供报告或者检测,仅是以文字批注的形式提了要求。
3、反证
反证主要是两个方面:一个是产废单位的背书,一个是某县生态环境局的背书。
关于产废单位的背书,产废单位知晓案涉固废的产生来源,其未必要通过鉴别去确定性质而认为案涉固废不可能具有危险特性而直接给出结论。
关于生态环境局的背书,这里辩护人提出了收集、调取的申请,如果二审法院认为没必要,给我书面答复。当然如果是发回重审,有无书面答复无所谓。
二、罪轻
(一)仅对第一起事实承担刑事责任
结合民事法律关系去考虑A承担刑事责任能力的范围,A、C、D地位是一样的,分别在各自的介绍范围内承担责任,
(二)从犯、自首
1、真正的主犯未到案,A、B等人其实都是从犯;A和D地位一样,分别对各自介绍范围内的量承担责任,D被一审法院认定为从犯,A也是从犯。
2、对行为性质的辩解;如实供述了一审法院据以认定主观心态的事实。
三、驳回或者维持定罪部分的弊端
(一)驳回或者维持定罪部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不好。我们要看到本案是某县生态环境局移送而立案,而本案存在涟水县生态环境局为一般固废背书的可能,有舆情风险。
(二)不依申请收集、调取证据而驳回或者维持定罪部分对咱们法官有风险。
(三)A怀疑有权力介入了一审,如果是真的,在当前环境下,谁都有出事的可能性,那就不能以后会排除影响到本案结论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