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A因为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21年4月15日被某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家属在A送往某市看守所后,于2021年4月16日前往我所咨询(公安机关将刑事拘留通知书寄到A户籍地,家属当时尚未收到)。随后,A家属先行委托一次会见,一次会见后,委托了整个侦查阶段。
二、承办过程
王乐平律师于2021年4月16日接受A亲属的委托,于2021年4月19日(4月17日、4月18日为休息日)前往某市看守所会见了A。在会见的过程中,王乐平律师对A就涉嫌的罪名予以解释(刑法+司法解释),向A了解了公安机问了什么,A是怎么回答的,并向A告知了公安机关认为其构罪的逻辑(行为方式+情节严重)。另,王乐平了解到A曾经故意犯罪这很不利的因素并了解到A适用三十天的拘留期。后王乐平律师进行第二次会见,经过分析A陈述的案情,王乐平律师认为从法律解释角度,A的行为达不到“情节严重”标准,不构罪。2021年4月26日,王乐平律师到派出所了解情况,并向某公安分局法制递交了《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次日,王乐平律师收到不予变更强制措施的通知。后,王乐平律师进行第三次会见,得知办案民警已在提审时将“情节严重”通过要求A在截图上签字确认的方式将群成员总数予以固定,但王乐平律师提的意见主要在法律解释层面,提出“去重且去掉信息发布后新加入群成员数量”的观点并因此认为可能达不到“情节严重”。后,王乐平律师向某公安分局法制提出《关于建议对A不提请逮捕的法律意见书》并和办案民警当面沟通思路,口头沟通时淡化不构罪的意见,着重沟通罪轻意见,从行为方式上看,A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从“情节严重”角度,若认可“去重并去掉信息发布后新加群成员数量”的观点后,可能达不到“情节严重”标准(不构罪的意见),若不认可,也可将其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结合主犯已被判处的刑期,A有可能判处拘役,不符合“可能徒刑以上刑罚”。另试图说服办案民警,本案事实已经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采取取保候审观点不会影响诉讼程序的进行。
三、案件结果
2021年5月13日上午九点前,王乐平律师得知取保候审的消息。
四、办案总结
1、家属的及时委托起到了很大作用。
2、对犯罪嫌疑人解释法律,让其有一定的法律认知能力并告知其权利(尤其强调核对笔录)。
3、侦查阶段虽不能阅卷,但可通过会见了解案情并弄清楚公安机关认为构罪的逻辑分析其侦查思路。
4、关注前科劣迹情况。
5、及时与办案机关沟通,并根据反馈调整自己的说服重点(从第一次强调不构罪到第二次淡化不构罪的意见)。
刑辩王乐平
刑辩律师。办过撤案、解除取保一年后未移送审查起诉、撤回移送审查起诉后终止调查、不起诉、重罪名变更为轻罪名、缓刑(包括法定刑十年以上和数罪并罚的职务犯罪)案件,参与过发回重审后改判(打掉原一审指控及重审后的第一次追加指控)案件。
最新文章
发布位置
广东
北京
山东
江苏
河南
浙江
山西
福建
河北
上海
四川
陕西
湖南
安徽
湖北
内蒙古
江西
云南
广西
甘肃
辽宁
黑龙江
贵州
新疆
重庆
吉林
天津
海南
青海
宁夏
西藏
香港
澳门
台湾
美国
加拿大
澳大利亚
日本
新加坡
英国
西班牙
新西兰
韩国
泰国
法国
德国
意大利
缅甸
菲律宾
马来西亚
越南
荷兰
柬埔寨
俄罗斯
巴西
智利
卢森堡
芬兰
瑞典
比利时
瑞士
土耳其
斐济
挪威
朝鲜
尼日利亚
阿根廷
匈牙利
爱尔兰
印度
老挝
葡萄牙
乌克兰
印度尼西亚
哈萨克斯坦
塔吉克斯坦
希腊
南非
蒙古
奥地利
肯尼亚
加纳
丹麦
津巴布韦
埃及
坦桑尼亚
捷克
阿联酋
安哥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