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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是有温度的。整个社会不能冷冰冰的,不能僵化到没有一点变通余地,需要留出一个喘气的窗口,需要对医生,有枪口抬高一厘米的容忍尺度,需要让他们感到有那么一点点人情味。否则,医疗还谈什么温度?
来源 | 老叶说医,作者 | 叶正松
但是均未告知患者使用该药的医疗风险、替代方案,也未取得患,者书面同意。结果,被卫生行政部门发现,给予该医院警告、罚款15000元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于以上3名医师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医师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另案查处。处罚依据是,乙酰毛花苷,也就是西地兰,属于毒性药品,使用该药属于特殊治疗。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关于“特殊治疗”的解释,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为“特殊治疗”。《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医疗用毒性药品,系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以此认定为患者使用医疗用毒性药品应当为特殊治疗。而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所谓“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一)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二)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笃,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四)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依据《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或者开展临床试验等存在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在患者处于昏迷等无法自主作出决定的状态或者病情不宜向患者说明等情形下,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紧急情况下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如果违反这条规定,就会面临该条例第四十七条处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医生在使用西地兰时,到底要不要向患方告知、取得知情同意?我搜了一下AI问答,得到答案如下:医生在使用西地兰这类强心药物时,应当遵循严格的医疗规范,包括但不限于准确的剂量控制、给药方式以及充分的患者告知。根据医疗实践和法规,医生有义务在给患者使用可能带来显著风险的药物前,详细告知患者药物的作用、潜在风险和副作用,以确保患者知情同意。在特定案例中,如果医生未事先向病人充分告知使用西地兰的信息,并且这一行为违反了医疗常规或相关法律法规,医生可能会因此受到处罚。这通常涉及到医疗伦理和患者权利的问题,因为知情同意是现代医疗实践的一个基本原则。西地兰作为强心药,其使用需谨慎,不当使用可能导致严重后果,包括但不限于心脏毒性反应和心律失常,因此医生在开具此类药物时必须格外小心,并确保沟通透明。处罚的具体情况会依据医疗事故的严重程度、是否造成患者伤害、以及当地的医疗法规来决定。可能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暂停执业资格,乃至更严重的法律后果,如果该行为被认定为医疗过失或医疗事故的话。然而,没有提供具体案例的详细信息,上述回答是基于医疗行业的一般原则和标准操作程序。在实际案例中,处罚的决定会非常具体,考虑多方面因素。如此看来,永州方面,对3名医生的处理,虽然不合情合理,但也算是依法依规。之前闹的沸沸扬扬的北京大学第三医院肿瘤内科的医生张煜揭露医生陆巍“诱骗治疗”,“榨取金钱”,致“患者生存期明显缩短”,“花费了常规治疗的10倍以上”。小作文一发,群情激昂。呵呵,就问你,难道按照所谓医疗手册上的方案,按照欧洲美国给的治疗方案,病人就能被治好吗?就能多活很久?摆明了,常规治疗只有死路一条,这是被无数人生命验证过的。病人大约也听说了,死马当作活马医,想试试另一种方案,然后就这样了。我无意去评论到底陆医生治疗方案到底如何,但我知道,按照权威们给定的方案来治,结果一样是病人花了大把钱,在痛苦中死去。无非就是五十步笑一百步罢了。我顶顶厌烦国内对待某些药品的一些做法,但凡有点什么迟疑不决,立刻就要拉上一个什么背书,仿佛就拿到了尚方宝剑。是不断被探索不断被发现,不断被否定之否定的一门科学。就这样一种毒品,当初那也是FDA正式批准,被许多权威医生背书,作为处方药开给患者,然后患者们就这样染上毒瘾了。以前我看美剧还不太理解,为啥有人喜欢嗑药,平时我病了都不愿意吃药。是因为药跟药,并不一样,有些就是包装成药的毒品,先有药品在权威们的保驾护航之下滥用,然后那些用了药的上了瘾,吃不起药的就开始吸毒,吃得起药的,用量越来越大。于是,你看,在美国,药品和毒品,都泛滥了。就是因为很多药品就是毒品,一直揪着毒品问题不放,那么药品问题就会被人揪着不放,要知道药品背后牵扯的利益集团,那可是太牛叉了,为了保护他们滥用药品的权利,于是毒品就开始正大光明了。被人诟病的医药代表正是改革开放以后引进的外国先进模式。现在提起医药代表来,你想到了什么?洋人最爱干这一套,先给你整污染了,然后站在道德的制高点,来批判你不环保,在批判的同时,暗搓搓的表示自己那边是清白的,各种公正,公平,又给自己立了牌坊。你要对抗也无从对抗起,腐败疯狂牟利,然后分解到个人头上,大家却都是正义的化身,你说气人不气人。其实,明眼人都知道,医疗腐败的根源不在于基层医生,相反,他们才是系统性腐败最大的受害者。意思就是说,其实在临床治疗这一块,尤其用药这一块,医生,很多时候都是戴着镣铐走钢丝。你这么用药也不好,不这么用药也不好。天生我材必有用不好说,但天生你去做背锅侠,倒是一定的。由此可见,医生用了西地兰,没有尽到向患方告知义务而被处罚,想不通、也想得通。法律法规相关条文存在已久,但过去这种情况很少发生,而现在却屡有耳闻,为什么?我个人认为,很可能与现在的医患关系大环境不太好有关。卫健主管部门,出于防微杜渐,敲山震虎的目的。因为,几乎在所有的医疗纠纷案件中,患方都有主张医院存在告知不到位的情况。例如用什么药没有告知,病情发展这么快没有提前告知,没有告知会出现某一手术并发症,等等。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这就给医生头上戴了个随时随地都可以拿捏的“紧箍咒”。你不小心,就会搞不好给自己招来头痛。因为实际上,大多数医疗纠纷案件中,医院都存在告知不到位的情况,毕竟医生临床工作那么忙,而患者医疗知识又非常缺乏,甚至无知,要做到法律规定的告知义务,比较难。但是实践中大部分医生告知不到位的过错,其实与患者损害后果,是不构成因果关系的。一方面不管是否告知,相关治疗都会实施、病情发展不可改变;另一方面告知的内容和患者的损害后果没有关联。例如医生没有告知患者有冠心病导致猝死的风险,但冠心病二级预防药物规范使用了,患者仍因心肌梗死死亡,医生告知不到位并不会增加心肌梗死发生的概率,不应承担责任。所以,作为一名医生,我个人认为,不是所有告知不到位的过错,都要医生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告知内容,严重影响了患者对治疗方案的选择时,才应当承担一定责任。例如是否接受某种重要药物治疗、是否手术、是否转院,等等。而不是一个心衰常用药的使用,就上纲上线刻舟求剑的往相关法律法规上去套,去追究未尽告知义务。整个社会不能冷冰冰的,不能僵化到没有一点变通余地,需要留出一个喘气的窗口,需要对医生,有枪口抬高一厘米的容忍尺度,需要让他们感到有那么一点点人情味。因此,我在此呼吁,法律规定的告知义务与临床实际脱钩,给临床医生带来困扰,也给卫生行政部门和司法实践工作带来困难,希望国家法律部门能重视这一点,尽早出台相关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予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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