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9年11月27日起至2022年8月26日取保候审,黄浩一共被羁押1004天。二审判决无罪后,黄浩向一审法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2024年8月12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的《赔偿决定书》称,赔偿请求人黄浩以二审改判无罪为由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请求:赔偿人身自由赔偿金50万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赔偿因被非法羁押导致无法领取举报奖励金额18000元;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在全国范围内登报和在其官方平台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针对黄浩提出的赔偿人身自由赔偿金50万元,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2024年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赔偿金计算标准的通知》(法[2024]102号)的规定,公布了自2024年5月20日起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金标准为每日462.44元。赔偿请求人黄浩实际羁押1004天,依据赔偿申请人的请求,法院对其羁押1004天依法给予赔偿,其应获得的人身自由赔偿金为1004天 x 462.44 元/日=464289.76元。对于超出部分的申请,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针对赔偿请求人黄浩提出的精神抚慰金10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给赔偿请求人黄浩的家庭、职业等造成的损害,酌情支持6万元的精神抚慰金。关于请求人黄浩提出为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申请,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因赔偿请求人黄浩未能提供其受影响程度及范围,且法院的赔偿决定书即为对其名誉损害实质性的恢复,故法院对其该项请求不再支持。关于黄浩请求赔偿其因被非法羁押导致无法领取举报奖励金额18000元的问题,法院认为,该费用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不予支持。综上,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决定如下:支付赔偿请求人黄浩人身自由赔偿金人民币464289.7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60000元,共计人民币 524289.76元。对于精神抚慰金的金额和法院没有道歉行为,黄浩存有异议,他于9月8日向东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重新作出赔偿决定。(应受访者要求,黄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