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咨碳管家视角 第十六期
国家发展改革委于8月21日发布了关于征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修订后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分为6章33条,包括总则、管理职责、节能审查、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与2号令相比,征求意见稿主要修订了以下几个方面:
01
健全节能审查管理机制
一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2024—2025年节能降碳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权限动态调整机制,结合节能降碳形势、行业发展情况等因素,对节能审查能力不适应地区的重点行业特大型高耗能项目实施节能审查,涉及地区和行业范围、项目条件、具体时限等,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实施。二是明确了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0吨标准煤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权限可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结合实际下放至具备节能审查能力的地市级节能审查机关。禁止将节能审查权限交由不具备节能审查能力的行政审批机构。三是对地区节能审查工作总体指导和统筹协调的职权上收到省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
02
加强碳排放评价管理
一是建立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全面转型新机制,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碳排放管理。二是完善碳排放评价内容,明确节能审查要综合评价项目用能和碳排放情况,进一步完善项目节能报告编制要求,将项目碳排放总量、单位增加值(产值)碳排放、碳排放结构等情况纳入节能报告。三是增加了碳排放水平发生重大变动,或年实际碳排放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需要变更节能审查的要求。
03
加强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
一是加强节能验收闭环管理,强化对项目正式投入生产、使用前的节能审查验收管理,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明确节能审查验收工作由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增加节能审查机关对节能审查验收报告进行审核,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并出具节能审查验收意见的要求。二是进一步明确项目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节能报告和节能审查验收报告严重失实等节能审查违法违规行为具体内容。
供稿:项目咨询一部
撰稿:余凯、王午昱、朱智腾
美编:杜金香
审核:李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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