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五”是我国全面构建新型能源体系、推动新时代能源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时期,国家出台了《“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对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提出了明确要求。原料用能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碳排放相对较低,将其从能源消费总量中扣除有助于推动能耗双控逐步转向碳排放双控。
一|统一规范原料用能意义
近年来,随着相关产业稳步发展,原料用能在我国能源消费中的占比持续提升,2023年,我国原料用能消费量约4.5亿吨标准煤,增速达到12.0%,约占能源消费总量的7.5%。原料用能与燃料和动力用能不同,碳排放存在较大差别,在石化化工行业中,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含碳原料主要在工艺系统中密闭转化,碳元素最终进入产品或以二氧化碳形式排放,而燃料和动力用能的碳元素几乎全部以二氧化碳形式排放。
原料用能概念的内涵符合国际通行规则,在主要国家和联合国统计司、国际能源署等国际组织开展能源消费统计中,均将“能源用能”和“非能源用能”区分统计。原料用能相当于国际上通称的“非能源用能”,原料用能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有利于客观反映相关产业能源利用效率的实际情况,对确保我国经济平稳健康运行具有重要意义,也对与国际核算体系衔接具有重要意义。
二|现阶段原料用能的定义及问题
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国家统计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原料用能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2022〕803号),明确了原料用能的基本定义和具体范畴,即能源产品不作为燃料、动力使用,而作为生产非能源产品的原料、材料使用。用于生产非能源用途的烯烃、芳烃、炔烃、醇类、合成氨等产品的煤炭、石油、天然气及其制品,属于原料用能范畴;若用作燃料、动力使用,不属于原料用能范畴。
但国家政策文件仅对部分领域原料用能进行明确规定,适用范围较局限,无法全面支撑节能报告编制。在报告编制过程中,除依据国家政策文件外,还需要根据项目工艺流程、所用原料物理和化学性质变化、热量损失等具体情况,判断是否属于原料用能。
三|节能报告编制中原料用能判定建议
《通知》中明确规定的范畴
如煤炭经气化生成合成气,合成气进一步生产煤化工产品;在煤制烯烃生产过程中,原料煤经过煤气化、变换、净化、合成等工序生产中间产品甲醇,甲醇通过催化转化生成烯烃单体,并经分离提纯得到合格的乙烯和丙烯单体产品;石脑油在高温下发生热分解等化学反应,生成乙烯及其副产品,进入乙烯裂解装置的石脑油及其他组分。
相关省市节能主管部门的实际要求
各省市节能主管部门在项目节能评审过程中,根据省市和项目行业特性,对部分项目所用能源种类是否属于原料用能进行判定。如陕西省铁合金生产相关项目中,主要用能种类包括兰炭,国家并未明确兰炭为原料用能。陕西省铁合金产业链完善,在铁合金生产过程中,兰炭主要用作催化剂使用,陕西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实际情况,在项目节能评审过程中,对生产过程所使用的兰炭确定为原料用能。
根据《通知》精神和原料用能内涵进行判定
除国家政策明确规定和省市节能主管部门认定的原料用能外,大部分建设项目所涉及的能源种类并未明确是否为原料用能,在节能报告编制过程中,建议编制人员根据项目生产工艺进行判断,主要判断标准为:一是在生产过程中是否发生化学变化,若发生化学变化,一般不属于原料用能。二是在生产过程中是否释放热量,若释放热量参与生产,一般不属于原料用能。
在判定项目所用能源种类是否为原料用能后,再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要求,在能源消费统计中进行扣除。
供稿:项目咨询一部
撰稿:刘 翔
美编:杜金香
审核:李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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