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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功德:中共中央办公厅法规局局长,教授
内容提要 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必须坚持依规治党、强化党规之治,为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提供有力制度保障。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要求“完善党内法规,增强党内法规权威性和执行力”,这要通过深化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改革来落实。新征程党规之治提质增效赋能,必须紧紧围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这一时代主题,紧扣“聚焦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长期执政能力”这一改革目标任务,紧贴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要与管党治党、执政治国实践发展同频共振这一良规善治需求。兴须强“治”、治须重“规”、规须高“能”、能须释“效”等四个问题环环相扣,勾勒出回应型党规之治的逻辑闭环,构成优化党规之治的路径选择。
关键词 中国式现代化 强治图兴 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改革 依规治党
内容提要 国家的现代化离不开法治现代化,尤其需要推进经济法治现代化。为此,应明晰经济法治现代化的界定与定位、理念与价值以及实现路径等基本问题,并结合财政、税收、金融、发展规划、市场竞争等重要领域,分析其法治现代化的重点问题和具体路径。针对上述领域存在的体制法不健全、法定原则落实不到位、制度协调性不足等共性问题,应基于中国式现代化的发展目标,依循“经济法治逻辑”,将相关发展理念和重要价值融入经济法治建设中,在各领域建立体现发展导向的“现代制度”,并保障各类经济法律制度的协调运行,从而构建“发展型经济法治”,推进经济法治的现代化。深入研究经济法治现代化问题,有助于进一步完善经济法治,丰富和发展法治理论和现代化理论,构建经济法治现代化理论,推动法理学、经济法学、发展法学等相关学科的发展。关键词 经济法治 现代化 现代制度 法定原则 发展导向林 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内容提要 中国式现代化对我国社会法体系的完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国社会法根植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实践,其体系演进历程与我国改革开放、人权保护、法治社会建设的步调一致,其价值目标充分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展现出鲜明的时代特征与中国特色。社会法体系主要包括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社会福利法、特殊群体权益保障法、卫生健康法、社会组织法、公益慈善法、公共安全法与社会治理法。在中国式现代化背景下,我国社会法体系的完善应当紧密围绕党中央的战略部署,着力完成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各项关键任务,重点解决当前社会中显著、多发的社会问题,不断推动社会法体系向全面化、系统化、精细化迈进,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更为强有力的制度支撑与法治保障。蔡立东: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吉林大学农业农村法治研究院研究员内容提要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进入新时代以来,农民集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享有的农村土地权利不断丰富、权能不断充实,农村土地权利制度不断优化,不仅巩固了中国式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而且创设了层级多元、类型丰富的农村土地使用权,畅通了农村土地权利的流转渠道,有效促进了城乡要素的双向流动。当前,推动城乡融合发展,必须增加农村的要素供给,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提升农村土地权利的要素化、财产化程度,在法治轨道上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合法土地权益,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有序推进“二轮延包”三十年试点;深化土地制度改革,盘活利用农户住房及其立基的宅基地;健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推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关键词 城乡融合发展 农村土地权利要素化 农村土地权利财产化 城乡要素双向流动内容提要 中国式现代化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精神文明建设关涉保护文化权利、提升社会文明程度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需要以文化法治建设为支撑。建设文化法治体系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文化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必然要求,是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繁荣发展的重要保障,是强化国民身份认同的重要途径。文化法治体系具有三重法理内涵,即新时代文化法治建设的总抓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和文化法治运行实践的系统集成。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文化强国建设,必须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机制改革的部署,从意识形态、文化服务、文化产业、文化遗产、网络治理和文化传播等关键领域的法治建设入手,加快构建文化法治体系,破解制约文化发展的深层次问题,开创文化繁荣发展新局面。关键词 习近平文化思想 习近平法治思想 文化法治体系 文化体制机制改革
内容提要 坚持以解决问题为中心,是识别、建构与型塑中国特色的财税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现实逻辑。改革开放以来,财税法学研究紧扣中国问题,在起步、积累、转型与创新的过程中,创造了一系列植根于中国实践的理论话语。其中,“财税法一体化”理论具有广阔视野,与财税法研究范式转型之现代需求相结合,为财税法学的后续发展夯实了基础,并促成财税法学发展为一门独具特色的领域法学。公共财产法、理财治国观、领域法学、法治财税论等理论范畴的提炼,标志着中国财税法学自主学术框架的基本确立。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背景下,财税法学研究需继续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理论与实践的良性互动,不断提升财税法领域的国内与国际话语权,持续探索完善中国财税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内容提要 为更好地指引我国专利法的未来修订和实施,满足国家治理制度现代化的需要,有必要探究我国专利制度现代化的构建逻辑。我国专利法制定实施初期,主要遵循的是西方专利制度的生成和运行逻辑,即以最大限度地服务市场经济为主、以实现国家意志为辅、尽量减少国家和政府的干预。基于我国跨越式转型、非均衡发展和超大规模崛起等特殊国情,移植而来的专利制度产生了不适应的问题,使得我国专利制度转向独立自主的本土化和现代化,并形成了独特的中国式逻辑:立足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和国家意志的全维整合,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激发专利制度的内生力量。依托强大的国家意志整合机制,我国专利制度创造性地融合了一般性逻辑和中国式逻辑,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形成了独特的结构性竞争力。在新型举国体制下,我国专利制度承担着从国内国际两个维度进一步深化产业分工和资源整合、最大限度释放出全社会的创新潜能的任务。专利制度应为我国开放式创新模式的建构提供最大程度支持,并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下统筹规划,实现完善国内法律制度与推进全球治理改革的同步。关键词 专利制度现代化 市场机制 新型举国体制 开放式创新内容提要 数据登记是数据产权制度体系建设中的关键环节。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与数据产权登记在内核上其实是殊途同归,基于对法秩序统一性的维护,将数据登记制度统一命名为数据产权登记制度更为合适。应建立“专职登记机关—数据交易所”二元登记机构,并采取“登记机构形式审查—第三方机构实质审查”的二元审查模式。在效力模式的选择上,登记对抗主义将自愿原则之精髓贯彻始终,更为符合数据的价值实现规律。数据产权变动中存在两种法律事实协同发挥作用,其中数据交付具备生成效力,而推定效力、对抗效力、公信效力等与公示紧密相关的效力只有在完成数据登记后才能发生。数据产权登记的对抗效力需借助不完全权利变动理论进行周全解释。数据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的认定应更为严格,制度效力宜从法定失权改造为强制授权。关键词 数据确权 数据流转 数据登记 数据交付 数据善意取得任 颖: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教授,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地方立法基地研究人员内容提要 作为跨法律部门的融合型学科,数字法学范畴体系并不局限于单一层次的范畴结构,而是遵循范畴分层法则的要求,形成基石范畴、基本范畴、具体范畴三阶构造。基石范畴层级的本体论范畴、价值论范畴、方法论范畴,在基本范畴层级转化为对象范畴、价值范畴、方法范畴,在具体范畴层级转化为要素范畴、宗旨范畴、技术范畴。数字法学范畴的分层逻辑,在部门法到领域法范畴、数字法治实践到数字法学理论、法学范畴到法治实践三个层次的演化中,发展出以数字要素为单位的法律规制路径,最终回归于数字私益、数字众益、数字公益的整体协同,数据财产安全、自然人信息人格、算法程序公平区分保护,以及数字私权利、私权力、公权力配置的差序平衡。关键词 数字法学 范畴分层 数据安全 信息保护 算法规制
内容提要 2023年修订后的《公司法》在立法依据中,重新写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再次明示公司法与宪法之间的密切联系。在当代中国,宪法与部门法的联系愈发紧密,宪法的价值和理念愈加精准地融入各部门法的具体规范中。公司法作为带有明显私法特质的部门法,其制定和实施同样要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和核心价值,其所规范的公司虽然是由国家授予外部人格和内部治理权的经济实体,但亦因此被视为类政治实体,公司法的正当性理应以宪法为基础并受宪法保障。在“依宪立法”的要求下,我国《公司法》历次修订都以宪法确立的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基础上的基本经济政策为依据,并体现了相应的政治理念。《公司法》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的立法表述,进一步明确了公司法的宪法基础和规范来源。公司法通过保护经营自主权和职工民主管理等基本权利,使宪法对基本权利的保护在公司法范畴延伸。同时,公司法也充分吸纳了宪法理念,强调宪制理论中的分权制衡等民主原则在公司治理中的应用,并以此作为公司民主治理法律机制的主要理论来源和制度基础结构。关键词 公司法 宪法 依宪立法 基本权利 公司宪治论内容提要 基于行政许可目的性要件和管理性要件的分类基础,在行政许可中嵌入许可要件契约化制度,以满足行政机关完成行政任务的需要。合作行政的兴起、规制工具的革新和行政效率的需求是支撑行政许可要件契约化制度的法理基础。行政许可要件契约化的范围限于管理性要件,在行政许可要件契约化的容许性上采用“有限说”。行政许可要件契约化要约由公开、告知两项内容构成,行政许可要件契约化承诺涉及申请人条件、申请人接受表示、行政机关确认和承诺退出机制。行政许可要件契约化的监管可以分为事先审查和事后核查。作为强化行政许可要件契约化监管的补充机制,失信惩戒不可或缺。关键词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要件契约化 目的性要件 管理性要件内容提要 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目标定位的法定化是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的一大亮点。主渠道目标意味着行政复议具有行政司法的属性,行政复议之化解争议、行政监督与行政救济的多元功能由此得以重塑。主渠道目标涉及行政争议化解格局调整,对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关系提出了新的要求。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在差异化定位基础上的协同共进,以及行政诉讼对行政复议监督模式的回应性发展,应成为主渠道目标导向下两者实现衔接耦合的基本路径。基于行政解纷的整体主义系统观,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应分工科学、互补互洽、相互配合制约,以彰显中国特色行政争议化解法治体系的独特优势和强大生命力。关键词 主渠道目标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衔接耦合 监督模式内容提要 我国民、行、刑立法协调性的不足导致法院在很多刑事案件中没收不法原因给付财产时面临法律依据不足的困境,不同法院在处理不法原因给付财产时做法不一、理由各异。在无法律否定给付人合法权益时,不法原因给付财产没收具有双重属性,既是对犯罪行为人违法所得的追缴,又是对给付人返还请求权优先性的排除。其正当性来源于两个方面:对于犯罪行为人来说是任何人不得从不法行为获得利益的矫正衡平理论,对于给付人来说是财产权滥用失权理论。不法原因给付财产没收条件具有双重符合性:不仅要符合违法所得没收的条件,还要符合排除给付人返还请求权优先性的条件。不法原因给付财产没收具有制裁性,其适用应遵循比例原则。为防止严重滥用财产权的行为,在不法原因给付行为具有犯罪预备性质时,犯罪行为人事后返还给付人的不法原因给付财产也应加以没收。关键词 不法原因给付财产 违法所得 给付人 返还请求权 没收内容提要 保险告知义务规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不同程度地受到近因原则的影响和制约。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在对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责任界分时,为了维护自身权益的最大化,保险人往往主张投保人违反了告知义务规则,拒绝理赔或索要已经支付的保险赔偿;而投保人则会主张其违反的告知义务事项与保险标的损失没有形成因果关系,未违反近因原则,因而其有权获取保险赔付。一些司法裁判中采用近因原则来判断投保人是否违反告知义务规则,使得保险告知义务规则与近因原则之间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衔接。因此,我国保险成文法应对保险业和司法界频繁使用的近因原则进行法律规制,并在未来构建新的保险告知义务规则体系中植入近因原则,将二者合理衔接并发挥各自制度优势。关键词 保险合同 告知义务规则 近因原则 因果关系内容提要 传统刑法解释学预设唯一且正确的解释结论是可欲的,但该预设无论从逻辑抑或实践都站不住脚。如果真正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和事前法裁判原则,就很可能出现“解释僵局”,即任一解释方案均欠缺合理性比较优势,进而产生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在法律解释领域的适用余地。于英美法,盖因宽容原则之存在,此点并无疑义。由严格解释原则发展出的宽容原则,要求法律解释的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不仅在方法论上革新传统刑法解释学,为解释僵局提供化解方法,还在价值论上贯彻罪刑法定原则,推进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化。考虑到当前我国积极刑法观的立法实践,承认刑法解释亦可适用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对防止过度犯罪化不可或缺。关键词 存疑有利于被告 宽容原则 解释僵局 法律适用 严格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