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超期申请行政复议”的形成逻辑与体系化应对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本文发表于《中国法学》2024年第6期,因篇幅限制,注释省略。作者身份信息为发文时信息。
“超期申请行政复议”是在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和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均已届满的情况下,当事人寻求行政救济的实用理性策略,其以“申请行政复议→收到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为基本结构。这种实用理性表现为仰赖行政诉讼解决纠纷的公正性和实效性,以先复议后诉讼的方式,规避原行政行为的起诉期限。既有司法实践基于解释论的“裁定不予立案”与“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方案均存在对程序问题的不当处理并伴随衍生风险。“超期申请行政复议”亟需立法论的体系化回应。一方面,通过行政诉讼程序的三阶段改良和权利保护必要性审查机制的构建,在诉讼内部以“裁定驳回起诉”优化一般性应对方案;另一方面,通过设置合理有效的行政程序重开制度和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制度,于诉讼外部补阙例外性的应对方案,在确保普遍正义与个案正义相统一的基础上推进相关争议的实质性解决。
超期申请行政复议 起诉期限 诉的利益 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
一、问题的提出
二、“超期申请行政复议”诉讼策略的形成逻辑
三、“超期申请行政复议”司法应对方案之检视
四、“超期申请行政复议”一般性应对方案之优化
五、“超期申请行政复议”例外性应对方案之补阙
六、结语
一、问题的提出
二、“超期申请行政复议”诉讼策略的形成逻辑
(一)制度空间:既有制度设计存在规避起诉期限之可能
三、“超期申请行政复议”司法应对方案之检视
四、“超期申请行政复议”一般性应对方案之优化
五、“超期申请行政复议”例外性应对方案之补阙
六、结 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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