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我国轻罪案件的程序实践检讨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
本文发表于《中国法学》2024年第6期,因篇幅限制,注释省略。作者身份信息为发文时信息。
“程序出罪”是一个中国化的概念,当前对这一概念的解读存在一些认识误区。所谓“程序出罪”实为实体出罪,实践中其影响在于为检察裁量权的扩展提供了更大的实施空间,而我国目前基于重罪体系的刑事诉讼结构难以适应轻罪案件中检察裁量权的不断扩张。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为典型例证的“检察官裁判”使检察裁量权进一步宽松化,由此产生了向侦查阶段的传导效应。要谨慎防范检察裁量权扩大所产生的风险,以及裁量权向侦查阶段过度转移而导致的检察失权问题。在轻罪案件办理中,可以引入“家庭模式”,构建“诉前考察+审前转处”机制,注重对轻罪被追诉人的规训;完善撤案监督制度,强化检察官在审前证据把关的主导功能;依托“一站式”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打造轻罪案件公检法协同办案平台,在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下为轻罪案件打造全流程简化程序。
轻罪案件 程序出罪 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 检察官裁判
一、语境检讨:“程序出罪”的概念纠偏
二、体系检讨:现行诉讼结构与犯罪结构的转变不兼容
三、路径检讨:轻罪案件中检察裁量权宽松化的结构性风险
四、方案优化:轻罪案件的程序设计
一、语境检讨:“程序出罪”的概念纠偏
二、体系检讨:现行诉讼结构与犯罪结构的转变不兼容
三、路径检讨:轻罪案件中检察裁量权宽松化的结构性风险
四、方案优化:轻罪案件的程序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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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夏 伟: 《“但书”出罪运行机制实证研究》(2023年第4期);
3. 史立梅: 《论醉驾案件的程序出罪》(2022年第4期);
4. 刘 科:《司法解释中的出罪规范:类型、依据与完善方向》(2021年第6期);
5. 郑 曦:《刑事诉讼中程序惯性的反思与规制》(2021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