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撤并

财富   2024-01-07 14:37   上海  

根据新一轮机构改革方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面临撤并处境。


新一轮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改革重点是加强党的领导,在省级层面成立省委金融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省委金融工作委员会,拥有更强大的统筹协调能力。


参照中央金融委员会主任由总理兼任的设置,省委金融委员会主任或由省长出任,至少由常务省长出任。


原有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与省委金融委办公室和省委金融工委合署办公,不再加挂省

金融工作局和省金融办公室牌子,职能主要是承担地方金融组织党的建设、“7+4”类金融机构的日常监管和属地风险处置责任。


不再承担地方金融发展、上市公司培育等职能。


“7+4”类金融机构也要由中央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拟定相关行业监管制度,具体监管由地方执行。根据“三定”方案,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局拟订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监管制度,指导和监督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相关业务工作(被打非局管真的很尴尬)。


地市一级设立地方金融机构的门槛提高,只有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及GDP超万亿或人口超千万的城市可以设立,其他地市、区县已设立的地方金融工作机构撤销,职能划转至转至财政或发改部门部门。


这意味着能拿到设立地方金融工作机构入场券的,除四大直辖市、省会城市及计划单列市外,就是GDP超过万亿的城市苏州、无锡、佛山、泉州、南通、东莞。


自2002年上海成立全国首个省级金融办之后,之后十年间全国31个省级政府都成立了金融办。在当时成立金融办的定位是服务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协调金融资源,向地方政府负责,按照地方要求工作。诸如为本地争取更多信贷等融资规模支持、推动本地企业上市、引导企业发行债券等成为金融办的重要工作。


硬币的另一面就是地方过于注重地方金融的发展而忽略地方监管,随着一系列金融风险的蔓延,中央开始压实地方监管责任,各地开始组建地方金融监管局。但是时至今日,部分地区金融办向金融监管局的转变仍未完成。


即使“牌子”变过来,但促进本地金融产业的发展职能仍优先于金融监管。


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是新一轮机构改革的重点。《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提出,组建中央金融委员会。加强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负责金融稳定和发展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组建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统一领导金融系统党的工作,指导金融系统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等。



未来地方与中央金融监管双协调机制以及形成中央与地方的监管合力或将显得更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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