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违法人员:杨**
违法时间:2024年11月01日21时00分
违法地点:323国道K2811+800M(勐永镇)
违法行为:醉酒驾驶摩托车,造成摩托车侧翻于路边侧沟的轻微交通事故
处罚结果:吊销其“C1E”类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
违法人员:刘**
违法时间:2024年11月12日19时02分
违法地点:323国道K2807+900M(勐永镇)
违法行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一般交通事故
处罚结果:案件正在办理中
3
违法人员:董**
违法时间:2024年12月27日晚19时37分
违法地点:323国道K2854+500M(勐撒镇)
违法行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处罚结果:案件正在办理中
4
违法人员:周**
违法时间:2024年12月31日晚22点19分
违法地点:323国道K2854+500M(勐撒镇)
违法行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处罚结果:案件正在办理中
法律链接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