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马交警五大曝光||酒驾醉驾违法案例

民生   2025-01-11 22:44   云南  

1

违法人员:杨**

违法时间:2024年11月01日21时00分

违法地点:323国道K2811+800M(勐永镇)

违法行为:醉酒驾驶摩托车,造成摩托车侧翻于路边侧沟的轻微交通事故

处罚结果:吊销其“C1E”类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

违法人员:刘**

违法时间:2024年11月12日19时02分

违法地点:323国道K2807+900M(勐永镇)

违法行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一般交通事故

处罚结果:案件正在办理中


3

违法人员:董**

违法时间:2024年12月27日晚19时37分

违法地点:323国道K2854+500M(勐撒镇)

违法行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处罚结果:案件正在办理中


4

违法人员:周**

违法时间:2024年12月31日晚22点19分

违法地点:323国道K2854+500M(勐撒镇)

违法行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处罚结果:案件正在办理中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耿马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法规宣传、便民提示、公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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