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马交警五大曝光||酒醉驾典型案例+吊销驾驶证人员曝光!

民生   2024-11-30 21:04   云南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这不仅仅是一句简单的口号
更是行车的安全底线
可有的驾驶人抱着侥幸心理“顶风作案”
耿马交警
在第十三个122“全国交通安全日”来临之际
对酒后驾驶典型案例及酒后驾驶
被吊销驾驶证人员进行曝光

酒驾不息 曝光不止 


希望各位驾驶人引以为戒

警钟长鸣

曝光台


01

2024年2月10日,焦某华醉酒(酒精含量:145.93mg/100ml)后驾驶云SK29**小型轿车在瑞金—清水河(原瑞临线)K2974+600M处被公安交警查获,经查,焦某华还有醉驾前科。焦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涉嫌危险驾驶罪,后被耿马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刑罚,于2024年11月20日被执行逮捕。


02

2024年8月28日,赵某醉酒(酒精含量:246.76mg/100ml)后驾驶云S2X8**普通二轮摩托车在瑞金—清水河(原瑞临线)K2891+100M处被公安交警查获,赵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涉嫌危险驾驶罪,后被耿马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刑罚,2024年11月20日被执行逮捕


03

2024年1月23日,白某成醉酒(酒精含量:291.57mg/100ml)后驾驶云SV75**普通二轮摩托车在瑞金—清水河(原瑞临线)K2978+100M处与祁国某驾驶的货车相撞,造成白某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白某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涉嫌危险驾驶罪,后被耿马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刑罚,于2024年11月20日被执行逮捕。


04

2024年3月13日,艾某醉酒(酒精含量:269mg/100ml)后驾驶云S4H9**普通二轮摩托车在瑞金—清水河(原瑞临线)K2979+100M处被公安交警查获,艾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涉嫌危险驾驶罪,后被耿马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刑罚,2024年11月20日被执行逮捕。


05

2024年10月1日,郭某正酒后驾驶(酒精含量:73.67mg/100ml)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瑞金—清水河(原瑞临线)K2971+800M处被公安交警查获。经查,郭某正有醉酒驾驶前科,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对郭某正予以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06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请各位驾驶人

不要抱有侥幸心理

酒驾无小事

否则你将会面临这份“酒驾套餐”

🔻

耿马交警提示

曝光不是目的,安全才是初心

酒后驾驶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置之度外
这种行为万万不可取
请广大驾驶人朋友遵守交通
法律法规
拒绝酒驾醉驾  安全文明出行

耿马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法规宣传、便民提示、公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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