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信用中国(大连)最新公示的处罚信息,因过度诊疗、串换诊疗项目的违法行为,大连金州新区博大医院被大连市医疗保障局处以罚款164.55万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大医保罚字〔2024〕第010004号
违法行为类型: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向参保人员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不得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不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不得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的规定,属于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串换诊疗项目的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
你单位2021年5月1日至2024年9月3日期间,存在为诊断慢性子宫颈炎(肥大)、无其他异常指征的患者过度行宫颈锥形切除术,为诊断慢性子宫颈炎(肥大)、无其他异常指征的患者过度行宫颈环形电切术,为无指征患者行癌胚抗原测定(CEA)、甲胎蛋白测定(AFP)、总前列腺特异性抗原测定(TPSA)、游离前列腺特异性抗原测定(FPSA)、神经元特异性烯醇化酶测定(NSE)、糖类抗原测定(CA-125)、糖类抗原测定(CA19-9)、糖类抗原测定(CA-50)、糖类抗原测定(CA72-4)、糖类抗原测定(CA15-3)、糖类抗原测定(CA24-2)、细胞角蛋白19片段测定(CYFRA21-1)、特异Β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Β-HCG)测定、鳞状细胞癌相关抗原测定(SCC)等肿瘤标志物检验的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行为,涉及2435人次,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1013227元。
存在将尿素测定(速率法)串换成尿素测定(干化学法),将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测定(速率法)串换成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测定(干化学法),将类风湿因子(RF)测定(凝集法)串换成类风湿因子(RF)测定(免疫学方法(定量)),将抗链球菌溶血素O测定(ASO)(凝集法)串换成抗链球菌溶血素O测定(ASO)(免疫法(定量)),将细菌抗体测定(幽门螺杆菌)(金标法)串换成幽门螺杆菌快速检测和幽门螺杆菌培养及鉴定,将血清肌酸激酶测定(速率法)串换成血清肌酸激酶测定(干化学法),将肛周常见疾病手术治疗串换成肠良性肿物切除术的串换诊疗项目行为,涉及13554人次,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252539.88元。
处罚依据: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第(四)项“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二)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四)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在本案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患者病历、手术记录、检验试剂进货凭证等证据材料,依据《大连市医疗保障局(系统)四张清单—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第1项“有下列情形之一:(二)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责令退回医疗保障基金损失;处医疗保障基金损失金额1倍以上1.3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从轻处罚。
处罚内容:
1.责令退回医疗保障基金1265766.88元;
2.处医疗保障基金损失金额1.3倍的罚款1645496.94元。
大连金州新区博大医院成立于2015年10月14日,注册地位于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路296号,法定代表人为邹本锁。
医保骗保犯罪
医保骗保刑事案件,是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犯罪案件。医疗保障基金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居民大病保险资金等。
定点医药机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下列行为之一,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对组织、策划、实施人员,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
(2)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检测报告等有关资料;
(3)虚构医药服务项目、虚开医疗服务费用;
(4)分解住院、挂床住院;
(5)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
(6)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
(7)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8)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
定点医药机构通过实施前款规定行为骗取的医疗保障基金应当予以追缴。
定点医药机构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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