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通告 | 3女7男被曝光!最年轻的女孩是00后…

旅行   2024-12-03 19:07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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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01


姓名:刘颖
性别:女
身份证号:210281198601082828
户籍地址:瓦房店市驼山乡东虎村王家屯13号
执行标的:10000元及利息
执行案号:(2024)辽0281执2010号


02


姓名:曲忠和

性别:男

身份证号:210281197704156119

户籍地址:瓦房店市南共济街三段瑞安新城小区16号2单元502室

执行标的:9000元

执行案号:(2024)辽0281执1007号     


03


姓名:曲成强

性别:男

身份证号:210282198402038716

户籍地址:瓦房店市元台镇兴元路1610号

执行标的:22542.99元及利息

执行案号:(2024)辽0281执2160号     


04


姓名:宋伟

性别:女

身份证号:210281197911194329

户籍地址:辽宁省瓦房店市五一路一段937号2-6-1

执行标的:45400元

执行案号:(2024)辽0281执19号


05


姓名:李华滨

性别:男

身份证号:210281198701011234

户籍地址:瓦房店市西环街西山园925号

执行标的:20150元及利息

执行案号:(2024)辽0281执2989号


06


姓名:傅茗煦

性别:女

身份证号:210281200507111725

户籍地址: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西杨乡许家村东杨树沟屯49号

执行标的:11150元

执行案号:(2024)辽0281执2893号


07


姓名:张国波

性别:男

身份证号:210281197708075113

户籍地址:辽宁省瓦房店市万家岭镇太平庄村双顶山屯50号

执行标的:9600元

执行案号:(2024)辽0281执2518号


08


姓名:郭启福

性别:男

身份证号:210219197604101710

户籍地址: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西扬乡邱屯

执行标的:58900元

执行案号:(2024)辽0281执2923号


09


姓名:刘先凯

性别:男

身份证号:21028219900521811X

户籍地址:瓦房店市瓦窝镇卢屯村孙屯64号

执行标的:50000元

执行案号:(2024)辽0281执3208号


10


姓名:王晓晨

性别:男

身份证号:210219195703180814

户籍地址:大连市瓦房店市九三路7-5号2-1-1

执行标的:170618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

执行案号:(2024)辽0281执3334号


欢迎广大市民积极举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和下落,监督被执行人的消费和经营行为。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监督举报电话85556731(执行局值班法官电话)

上述被执行人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本院已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将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本院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述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述行为的,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前述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本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如违反规定进行消费,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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