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检察日报》刊发的《智慧司法赢得更优护企效果》中,对徐州检察运用好“三个善于”、高质效办好每一起案件的办案故事《经济纠纷与合同诈骗之惑》进行了大篇幅报道。徐州检察发布现全文转发,以飨读者!
江苏是经济大省,经营主体多,检察机关在办案中不时会遇到各类难题。如何破解这些难题,既考验检察官的办案智慧,也关乎企业的合法权益甚至未来发展。
近期,记者在江苏省检察机关采访时,了解到多起这样的案件。在复盘这些案件的过程中以及与办案检察官的深入交流中,记者发现,理解透、运用好“三个善于”,高质效办好每一起案件,是所有办案检察官共同的答案。
经济纠纷与合同诈骗之惑
“我刚看完电影《第二十条》,感触特别深,感谢检察机关为我主持正义!”丰县检察院检察官何春明的手机里一直存留着被害人戚先生发来的这条微信。
2009年8月,刘某承包了某建筑公司分公司(下称“A公司”),其亲戚叶某跟随他打工。2012年8月,合同到期,A公司却联系不上刘某,但此时A公司的文件、印章等仍由刘某掌控。2012年10月与12月,刘某、叶某以A公司的名义,先后与C公司、D公司签订钢管架材租赁合同,约定租赁钢管架材用于某安居建筑工程项目(下称“安居工程项目”)。其间,因二人与多家公司纠纷不断,无法联系上刘某的A公司于2012年11月登报声明,不再聘任刘某为A公司负责人,并任命了新的公司负责人。
经查,2012年10月至2013年3月,叶某单独或伙同刘某先后将租赁的29车钢管架材以废旧钢铁价格出售,获利240余万元,全部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消费。
2013年3月,A公司的总公司登报公告称,安居工程项目与其无关,公司对该工程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为继续承接安居工程项目的业务,叶某找到戚先生担任法人的B公司,以支付戚先生70万元管理费为条件,以B公司名义与C公司、D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合同落款时间却是A公司原来签合同的时间。2014年1月至2021年11月,B公司被C公司、D公司以支付租金、返还租赁物等为由多次起诉。这些官司经法院审判后,B公司均败诉,被判承担各类赔偿款合计1700余万元。其间,戚先生认为刘某、叶某的行为涉嫌犯罪,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调查后认为无犯罪事实存在。
B公司败诉后,账户被冻结,无法发放工人工资,公司也无法正常经营。戚先生多次到相关单位反映问题,一直无果。2021年7月,戚先生到丰县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受理该案后,何春明在审查中发现,案卷中的租赁合同、钢管架材的使用记录等材料齐全,租赁合同落款处B公司的印章清晰完整,从现有证据来看,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无不妥。
“为什么他在别的地方就能被立案,我的案子就不行呢?”戚先生的这句话引起了何春明的注意,遂抓住刘某曾被其他地方公安机关立案这一关键线索,多次到案发地侦查机关、检察机关走访调查,查阅相关卷宗材料。
经查,2013年2月,刘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异地立案侦查,因身体原因被取保候审,后失踪。2021年12月,刘某获有罪判决。
按时间线推算,刘某、叶某租赁并出售钢管架材时,刘某已因非法吸收他人存款欠了2000余万元的外债,没有履行租赁合同的能力,也无法弥补C公司所遭受的损失,且其租赁钢管的数量远远超过承包工程所需的数量,据此可以推断二人存在非法占有的故意。
何春明进一步调查后发现,叶某在明知刘某没有履行合同能力的前提下,仍根据其安排将租赁物出售。在C公司起诉B公司时,叶某故意隐瞒租赁物被出售的事实,出庭做证说所租赁的钢管架材均在建筑工地使用,在公安机关所做的11次证言对于租赁物的去向前后矛盾;在持续7年的诉讼期间,两人未向C公司偿还任何债务,毫无履行合同的诚意。
综合上述证据,何春明认为,这是一起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诈骗案件。2021年10月,丰县检察院监督公安机关立案。叶某、刘某先后于2023年11月、今年7月被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四年,各并处罚金20万元、10万元。
在依法惩处刑事犯罪的同时,检察机关还积极帮助B公司追赃挽损,引导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提振企业发展信心。
“高墙”内的股东顺利注销公司
今年6月,南通市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心急如焚地找到海安市检察院驻所检察室。原来,该公司要注销名下的一家子公司,但其中一名股东涉嫌犯罪被羁押在海安市看守所,无法通过手机App完成线上注销面签程序。这样不但会影响公司征信,还导致公司无法参与大型招投标活动,影响公司上市进程。该公司曾多次向公安机关寻求帮助,收到的答复是“手机严禁带入看守所”。
企业的困难怎么解决?6月25日上午,海安市检察院驻所检察室就该案召开了检察官联席会议。
“我们不能简单办案、机械司法。法律明确禁止将手机带入监区,目的是防止在押人员违法违纪、破坏监管秩序。只要我们不违背立法精神,把手机带入监区是帮助企业解决燃眉之急的正当行为。”该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负责人姜涛说。
最终,大家一致同意帮助该公司股东进行线上注销面签程序。当天,驻所检察室多次与看守所协商,并向上级检察院汇报,最终达成一致意见,为公司注销开辟绿色通道。
6月27日,在驻所检察室和看守所所长、管教民警的共同监督下,驻所检察官通过手机登录市场监管电子签名平台,帮助被羁押股东完成人脸识别、线上手写签名等注销手续。
让涉企社矫对象出得去、管得住
“检察官,我们公司中标了行业龙头企业的原材料生产订单!”昆山市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主任蒋兰琴至今还记得某新能源企业负责人、社矫对象林某向她报喜时的兴奋之情。
林某在江苏、江西等地经营多家企业,是新能源产业链上2000余家大型企业的原材料供应商。2020年8月至2021年6月,林某联合他人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70余万元。案发后,林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经昆山市检察院提起公诉,2023年1月,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三个月。
很快,林某开始接受社区矫正。由于外出洽谈业务受到限制,他经营的多家企业订单锐减,这让林某十分发愁。2023年12月,林某得知某知名新能源科技公司拟招标采购大批原材料,而他所经营的企业正在生产该原材料,林某遂申请跨省外出。开标在即,林某虽具备外出经营的法定请假事由,但由于订单尚处于商谈接洽初期,暂时无法向社矫机构提供具体的签约证明。
今年初,昆山市检察院在走访时了解到了林某的情况。为了帮助林某解决问题,昆山市检察院积极同司法行政部门会商后达成共识,决定在准确把握适用条件、严格审批手续的基础上,为林某外出申请开辟“绿色通道”,并对其请假外出期间的定位轨迹实时核验、全链条监管。
在多方努力下,林某顺利请假外出参与竞标,并成功拿到了高达2亿余元的“大单”。随后,昆山市检察院对辖区涉企社矫对象的情况开展全面摸排,发现有类似情形的涉企社矫对象近80人。该院会同司法行政部门主动了解涉企社矫对象真实经营状况,认真审查其外出的必要性,依法简化批准程序和方式。
来源:检察日报
文字:卢志坚、张志远、陆吟秋、葛梦桐
一审:张睿
二审:褚泽言
三审:张志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