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距离驾车“驶不得” | 道路交通普法会

政务   2024-10-27 09:30   江苏  



短距离驾车

“驶不得”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已成为全社会共识,然而仍有部分司机心存侥幸,以“酒量好,喝点酒没事”“离家近,一会儿就到了,不会被查到”“夜间行人少,不危险”等理由,选择酒后驾驶机动车。近日,贾汪区检察院依法办理了一起因心存侥幸酒后驾车案件。


基本案情

晚上十点多,许某酒足饭饱后准备回家


朋友相劝不要酒后驾车

许某感觉自己喝得不多,状态挺好,而且饭店距离小区也就几个路口,便心存侥幸选择驾车回家


然而,由于饮酒后反应迟钝,许某在转弯处与正常行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

经鉴定,许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84.4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后,以犯罪嫌疑人许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贾汪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贾汪区检察院对许某依法提起诉讼。最终,许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依法判刑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饮酒后会导致驾驶人反应迟钝,行动迟缓,降低控制车辆能力,不仅对交通安全造成巨大危险,酒驾行为人也将付出昂贵的违法成本。因此,检察官提醒广大驾驶员,哪怕离家再近、酒量再好,也要牢记和践行“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黄金戒律,不要对“最后一公里”酒驾心存侥幸,从而造成无法挽回的严重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图片来源网络


来源:贾汪区检察院

文字:张振

一审:张睿

二审:褚泽言

三审:张志远

徐州检察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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