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驶摩托车?刑!| 道路交通普法会

政务   2024-10-13 09:30   江苏  



酒后驾驶摩托车?

刑!



2024年5月21日,邓某与朋友聚餐饮酒


结束后,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回家


途中,遇交警,邓某驾车逃跑,被抓获

经鉴定,邓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1.0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公安部门立案侦查后,以犯罪嫌疑人邓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贾汪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贾汪区人民检察院对该案依法提起公诉。最终,邓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依法判刑。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然而,不少人对其中“车”的认识还存在误区,认为“车”只包括汽车,平时所见的摩托车不属于“车”的范畴,甚至有很多摩托车司机认为酒后驾驶摩托车,不算危险驾驶。




二轮摩托车是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的轮式车辆,属于法律规定的“机动车”范畴,酒后驾驶摩托车的行为同样属于酒驾。驾驶二轮、三轮摩托车,应当取得相应的驾驶证,并办理机动车牌照,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树立安全文明驾驶意识,自觉抵制各类交通违法行为,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确保自己及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图片来源网络


来源:贾汪区检察院

文字:张振

一审:张睿

二审:褚泽言

三审:张志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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