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法时空 | 盗走“自己”的车 永泰两男子获刑十余年

政务   2024-08-21 18:51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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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过偷电瓶的、偷轮胎的、偷车牌、偷车上财物的,但是你见过把整辆车都偷走的吗?在永泰发生了这样一起盗窃案,两名男子黄某和陈某雇佣了一名车手,偷走了一辆汽车,可东窗事发后,这两人却说,这辆汽车就是他们自己的!那么这两人大费周章偷自己的车做什么用呢?这辆车真的是他们自己的吗?



这部白色汽车系黄某和陈某雇佣车手盗走的车辆,此车为走私车,正常市场价格超100万,但其买入价仅60多万,黄某和陈某本想买下倒卖,计划在60多万的基础上加价十几二十万卖出。



虽说有利润可图。但是对于黄某和陈某来说,六十几万元并不是一笔小数目,于是他们便找到了朋友李某,请李某帮忙垫资购买这辆车,李某一开始有些犹豫,但听到他们对车辆的详细分析、未来市场的乐观预测以及给出的高额回报,最终决定冒险一试。



2021年3月20日,黄某、陈某跟李某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由李某垫资购车,在车辆转卖下家后,黄某、陈某偿还李某垫资本金并支付利息。三人另外还约定,将车辆转卖所得的利润按照一定比例分红给李某。于是李某便以人民币63.6万元全额购买了车辆,但是因该车辆是走私车、库存车,并且存在轮毂不达标等情况,无法上牌过户,李某就将该车辆开回永泰县保管。



黄某和陈某舍不得嘴边的鸭子飞了,又担心李某不同意,两人便花3000元雇车手用偷配的钥匙将车偷走。次日,被告人黄某、陈某将该车以 46.9万元转卖给第三人,并将卖车所得的款项用于偿还其个人的债务以及二人的日常花销。被告人黄某、陈某事后均向李某隐瞒盗窃其车辆并且销赃的事实。等李某发现车子不见报警后,才知道被两人给卖了。



而在庭审现场,黄某跟陈某觉得他们的行为不构成盗窃,因为当初三人签订合作协议的时候,曾让他们出具了一张金额为人民币60万元的借条,所以他们是借钱买了这辆车。那么这辆车究竟属于谁?


自然人之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需要同时满足双方有借贷的合意和所借款项有实际交付两个条件,结合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银行流水等在案证据,本案中,被害人并未向被告人交付借款,双方亦未形成真实的借贷合意,借条上约定的人民币60万元的借款,实际上是被害人垫资购车的钱款。



法官表示,这起案件里,虽然买车的策划人和实施人是黄某、陈某,李某仅仅发挥了垫资作用,但是李某支付全额款项,车辆顺利交付给他后,物权变动生效,应当认定李某是车辆的唯一所有权人。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故被告人黄某、陈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且数额特别巨大,综合考量两被告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态度,永泰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十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责令被告人黄某、陈某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63.6万元。




来源 |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新闻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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