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人亡债未消,欠款谁承担?

政务   2024-08-07 19:18   福建  


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先向原告释明,被告林某乙、林某丙已公证放弃继承,对林某的债务依法不负清偿责任。朱某、林某甲的唯一住房变现较困难,家庭经济较拮据,但还款态度积极,原告可以考虑分期还款计划。而后劝解两案被告,继承人应当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要想保住唯一住房,还需更积极协商还款方案。经调解,原告某银行撤回对被告林某乙、林某丙的起诉,林某尚欠的个人贷记卡透支本金由被告朱某、林某甲分期还清,林某与被告朱某的共同借款本金由被告朱某分期还清,被告林某甲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两笔借款的利息均不再主张。至此,两起案件圆满解决。


自然人死亡,其生前合法的债权债务不会随之消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相关规定,债权人去世后,其合法债权会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继承人可依法向债务人请求履行还款义务;债务人去世后,继承人可以选择是否接受继承,如果继承则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的生前债务,而非无限清偿责任,若放弃继承权则不继承债务。当然,继承人自愿偿还的,属于权利自治范畴,法律对此不进行干预。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表示,必要时可以办理公证。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供稿|黄美榕

本文由永泰县人民法院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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