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书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申请执行人可凭借发生法律效力的且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包含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行政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内容,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裁定书;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公证债权文书;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自然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非法人组织申请的,应该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委托他人代理执行相关事项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5.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此外,执行法官提醒:务必将执行款收款信息(含账号、户名、开户网点)、送达地址确认书、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等在申请执行时一并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