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乐县人民政府关于柿子产品市场
专项整治工作的通告(二)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192号)文件精神,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打击柿子产品生产加工违法行为有奖举报行动,欢迎社会各界积极进行举报。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于发生在平乐县境内的柿子产品生产加工违法行为,由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受理全县范围内柿子产品生产加工违法行为的举报工作。举报人可通过拨打举报电话、信函、当面、现场等形式对柿子产品非法染色、防腐、抛霜和企业无证生产等行为进行举报。
二、举报受理时间:2024年11月13日始。
举报电话:0773—7880315(24小时值班)。
三、举报奖励标准:
凡举报柿子产品生产加工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立即奖励1000元。案件货值0.2万元及以上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四、对举报的违法行为线索核查属实并查处后,举报人凭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立案查处后领取50%+结案后领取剩下50%)。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后60日内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举报人自动放弃权利。因特殊原因不能在有效期内领取奖金的,应说明情况,申请延期领取。
五、举报人应提供能认定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图片、视频等材料线索。举报人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举报,不得故意虚构事实或者恶意举报。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骗取奖励、敲诈被举报人的,将依法追究举报人责任。
六、同一违法行为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按一案给予奖励。
七、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擅自泄露的,依法追究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之前施行的奖励办法与本通告有冲突的,以本通告为准。
领取地点:
平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平乐县平乐镇中关圆盘)
平乐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3日
来源:平乐县人民政府
编 辑:曾 颖
校 对:陶丽凤 王红玲
审 核:汪文卿
监 制:邓世亮
欢迎投稿:glplfb@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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