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乐县人民政府关于柿子产品市场
专项整治工作的通告(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现将我县柿子产品进行全面抽检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生产企业应当落实出厂检验制度,柿子产品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出厂或销售。
二、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我县冷库贮存的柿子产品原材料进行全面监督抽检,柿饼以6吨/批进行检验、柿子蜜饯以3吨/批进行检验。检验费用由县人民政府承担。
三、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我县出厂柿子产品进行全面监督抽检,柿饼以6吨/批进行检验、柿子蜜饯以3吨/批进行检验。检验费用由被检测企业和县人民政府各承担50%。
四、经检验合格的柿子产品原材料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管控备产,企业擅自掺杂掺假柿子产品原材料的,将依法予以查处。经检验不合格的柿子产品原材料和出厂产品,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处置。
五、各企业、小作坊应如实报备柿子产品原材料和出厂产品数量,如弄虚作假,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各企业、小作坊应严格遵守本通告要求,积极配合抽检工作,共同维护我县柿子产品市场的健康发展。
本通告从2024年11月13日起执行。
平乐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3日
来源:平乐县人民政府
编 辑:曾 颖
校 对:陶丽凤 王红玲
审 核:汪文卿
监 制:邓世亮
欢迎投稿:glplfb@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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