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市场监管系统根据2024民生领域“铁拳”行动方案部署要求,以“护民生”为中心,突出“保安全”和“反欺诈”两个主题,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大、舆论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严厉打击销售假药、违规认证、发布虚假违法广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了一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违法案件,有力地维护了市场秩序,营造了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现公布2024民生领域第五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案例一: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咸安区某超市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充电套装案
2024年12月11日,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咸安区某超市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充电套装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罚款96元、没收违法所得96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30日,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反映咸安区某超市涉嫌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充电套装商品。执法人员依法进行了现场检查,2024年11月12日,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咸宁市咸安区某超市涉嫌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充电套装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该超市共销售4盒未经强制性认证的充电套装,销售货值金额为96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保健品店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案
2024年6月14日,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某保健品店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移送赤壁市公安局,目前该案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2024年5月23日,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赤壁市公安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查,该店有待售的保健产品。其中“肾白金 健力胶囊”、“老中医”、“二度春牌®男人肾宝”、“敖东伟哥”、“猛牛1号”等五种产品批准文号涉嫌伪造,上述产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中均有功能主治、适应人群、用法用量等治疗疾病或改善人体生理机能的内容,主要成分中均标示含有非食药同源性中药饮片或化学药成分,经咸宁市市场监管局认定为假药。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行为。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将案件移送赤壁市公安局调查处理。
案例三:通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通城县某建材经营部采用谎称有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案
2024年12月2日,通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通城县某建材经营部采用谎称有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1月4日,通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为了更好地吸引客户、推销产品,2024年7月自行制作了500张“C90Pro强力速帖瓷砖胶 买雨虹羸汽车大奖 100%红包”的宣传单粘贴于“雨虹瓷砖胶C90Pro”产品上进行有奖促销活动,在产品外包装、内包装内都不存在任何的兑奖口,客户无法进行兑奖。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通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崇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崇阳某商贸有限公司发布禁止情形广告案
2024年9月11日,崇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崇阳某商贸有限公司发布禁止情形广告的行为,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19日,崇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常,当事人在卤菜区悬挂标注“在汇金 就是遇见新鲜”、“每一天 我们的商品都是最佳最优质的”等内容的卡布灯箱店堂广告。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宣传内容真实性材料,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崇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认证公司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案
2024年10月24日,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某认证公司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2日,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上级案件线索移交函,依法对当事人涉嫌存在认证违法行为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对赤壁市某建设工程公司实施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并颁发了认证证书。在受理认证申请时,遗漏审查申请企业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未对申请企业提交的“管理体系覆盖场所”进行评审。在第二阶段现场审核时,审核人员未到企业现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六: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通山县某某水产批发经营部使用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案
2024年8月28日,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通山县某某水产批发经营部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20日,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对当事人在用的计量器具(计量器具名称:电子计价秤,30KG)进行了检定。经检定,该计量器具存在作弊功能。经查,当事人在通山县汉林市场旁从事水产品经营,领取了《营业执照》,主要销售鱼类和虾类产品,当事人使用的计量器具(计量器具名称:电子计价秤,30KG)是从武汉白沙洲大市场购进的,没有购进发票。经本局检定该计量器具存在作弊功能后,当事人陈述不清楚有作弊功能。因没有销售记录台账。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七:通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通城县麦市某药店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2024年12月3日,通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通城县麦市某药店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17日,通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了案涉处方药云南白药胶囊17盒,通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当事人未凭处方又销售了案涉处方药盐酸坦索罗辛缓释胶囊9盒。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通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八: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液化气站从事气瓶充装未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案
2024年7月9日,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某液化气站从事气瓶充装未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5日,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当事人涉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气瓶进行充装液化石油气。经查,当事人2024年1月5日、2024年1月7日的充装记录总数远远大于充装前检查记录总数及充装后检查记录总数。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九:崇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崇阳县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香山店通过虚假折价销售商品的价格欺诈案
2024年10月23日,崇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崇阳县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香山店通过虚假折价销售商品的价格欺诈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17日,崇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门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其经营场所货架摆放有“厨霸花生调和油5L”待销售,旁边设有标注“厨霸花生调和油5L”单位:瓶,特价:79.9元、原售价:99.9元,”内容的价格标示牌。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上述产品特价活动前7天以上按99.9元/瓶销售的凭证,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及《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崇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第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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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 丨综合执法支队
编辑丨孔祥轶
审核丨黄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