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咸宁市市场监管局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和省局有关广告监管工作要求,聚焦社会热点,深入开展民生暨“涉健康”领域广告专项整治行动,依法严厉打击社会反映集中、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教育培训等领域虚假违法广告行为,规范广告市场秩序。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和警示教育作用,现将部分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广州某化妆品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产品外包装上宣称获得“GMPC欧盟化妆品生产治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但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在其产品外包装上使用未按照规定标注审图号,漏绘南海诸岛及归属范围线、钓鱼岛和赤尾屿的问题地图,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9月,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产品、使用说明书、广告标签上宣传“首创极地强磁电机相同电量跑得更远、首创高效能电机延长里程30%”等内容,在其官网中宣传“XX成为行业内唯一的联合国电动车采购单位,XX节能产品被政府评选为采购优先品牌,一流企业都在使用XX团购服务;500强企业首选、已有近100家一流企业选择了XX”等内容,当事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2024年10月,通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湖北某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互联网平台发布“探店”视频,缺失“广告”标记字样且部分视频中虚构商品原价,该行为违反了《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2024年7月,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吉林省某医药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为促进处方药产品销售,印制广告宣传册,在非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发布处方药广告,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的规定。2024年3月,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北京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咸宁分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注册的微信公众号上发表标题为“【免费】网课+直播,带你从零基础学BIM”的文章中使用了“考试通过率最高”的宣传内容,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2024年3月,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庞某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发布含有“24年品牌传承 11项国家标准制定 300+研发团队 5大全球生产基地 180万+只能马桶年产能 1700+专利技术”等内容的广告,使用数据未表明出处,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2024年4月,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湖北某置业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为促进房产销售,发布“年化回报3—5% 大于传统商铺 以租养贷 轻松还月供 投资价值 未来可期”等含有升值或投资回报承诺的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在营销中心楼盘展示模型上标注“1号楼火爆售罄、2号楼火爆售罄、3号楼火爆售罄”等与实际销售状况不符的宣传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6月,通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以及《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837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通城县某酒业商行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销售的产品外包装上宣传“开盖扫码100%赢现金红包”、“通过微信客户端扫描瓶盖内二维码,即可领取红包”,实际该产品活动规则公示的综合中奖率为99.99%,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2024年8月,通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通城某超市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对其销售的水产品宣传“蛤蜊营养价值……具有滋阴润燥、利尿消肿、软坚散结、明目、化痰之功效;文蛤营养价值……具有滋阴利水、软坚散结的功效,能预防甲状腺肿大和淋巴结结核,对肝硬化腹水也有一定的治疗作用”“乳山生蚝 营养价值……适当食用生蚝能够促进新陈代谢和维持身体机能,增强免疫力,改善营养不良及贫血等症状”“无沙花甲营养价值……可以降低血液中的胆固醇含量,常吃花甲可以很好的预防心脑血管疾病”“血蛤营养价值: 滋阴补阳、降血脂……在抑制前列腺素的合成、抑制血小板凝集、抗动脉粥样硬化等方面有重要的作用”“美人蛏营养价值:……补阴,清热,除烦,解酒毒等,对产后虚损,烦热口渴,湿热水肿,痢疾,醉酒等也有一定治疗作用”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内容,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2024年8月,通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通城县某商行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为促进产品销售,在产品外包装上贴有“开盒扫码有奖,综合中奖率:100%, 888元—0.1%,188元—1.4%, 18.88元—3.5%, 5.88元—35%, 1.88元—60%”等内容,实际该产品没有任何有奖销售活动,当事人以虚假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2024年9月,通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一:通山县某牛杂面馆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挂有“武汉名小吃”、“中国3.15诚信品牌”等荣誉证书,经核实,上述证书属非法社会组织颁发的虚假荣誉证书,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7月,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并处罚款0.8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二:通山某加油点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附近马路边立有“XX柴油大减价”的广告牌,实际减价活动已过时效,但广告牌上却并未标明,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7月,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0.8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三:永康市某工贸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产品外包装上宣传获得“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但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9月,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四:崇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发布“环城中、小学、崇阳二中环伺左右,出家门即入校门”“近邻环城中小学,实验小学,出家门即入校门”等对规划或建筑中的文化教育设施作误导宣传的内容,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2024年6月,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五:赤壁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互联网平台销售保健食品减肥胶囊,宣传“瘦身不反弹、养成易瘦好体质、无副作用”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的内容,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2024年11月,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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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 丨广告科
编辑丨孔祥轶
审核丨黄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