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市场监管系统根据2024年民生领域“铁拳”行动方案部署要求,以“护民生”为中心,突出“保安全”和“反欺诈”两个主题,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大、舆论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劣质燃器具、违法生产使用小型锅炉、商品过度包装、虚假宣传、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了一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违法案件,有力地维护了市场秩序,营造了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现公布2024年民生领域第四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案例一: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陈某霞涉嫌销售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案
2024年11月11日,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陈某霞销售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气3个、没收违法所得8元、罚款15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1月11日,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一批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不能实现自动切断燃气流量,不符合“GB 35844-2018 3.4:自闭式瓶阀 安装在气瓶上且当拆除安装在其上面的调压器就能实现自动切断燃气流量的阀门”的国家强制性标准。当事人于2024年10月23日从某批发市场以每个11元的价格购进上述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5个,放在店内销售,销售价格每个15元。截至11月11日,已售出2个,还有3个尚未售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厨具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案
2024年5月21日,赤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某厨具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家用燃气灶具7台、没收违法所得206元、罚款101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8日,赤壁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店铺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在售的7台(3种规格型号)家用燃气灶具均无熄火保护装置。当事人于2022年10月21日从某批发部购进上述无熄火保护装置的家用燃气灶具12台,放在店内销售,货值金额1010元。至案发时,已售出5台,7台尚未售出。
案例三:赤壁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赤壁市官塘驿某酒店为食用非法购买陆生野生保护动物和其他野生动物案
2024年10月22日,赤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赤壁市官塘驿某酒店为食用非法购买陆生野生保护动物和其他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275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28日,赤壁市市场监管局根据部门移交线索,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在2023年7月12日至2023年9月26日期间,从刘某某处购买野猪2头、麂子3只,货值金额2980元,当事人将上述野味加工成食品销售给餐饮消费者。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崇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崇阳县某美容美发店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案
2024年11月1日,崇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崇阳县某美容美发店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9月18日,崇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进门展示架上摆放有“五轮美眼套 采丽源眼部按摩油”销售。该产品外包装盒长36.5cm,宽21.3cm,高6.5cm,体积为5053.425cm³,最小净含量为5ml*4,包装盒内含有4个半径为1cm,高度3.5cm,体积为10.99cm³的圆柱体小瓶,经手法计算得出空隙率为92.17%,而《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文件要求,该产品最小为5g,空隙率应小于等于70%。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24年9月21日前改正违法行为。2024年9月23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仍未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中有关规定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崇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崇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长沙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知悉权案
2024年4月29日,崇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长沙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知悉权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在崇阳县范围内消除影响,对当时人作出警告,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4日,崇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崇阳某医疗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该门店收银台前摆放有当事人为患者专门定制的品质保证卡,该卡标注有“本卡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等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及《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崇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六:崇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崇阳县某服装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案
2024年11月11日,崇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崇阳县某服装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80元,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26日,崇阳县市场监管局委托第三方检验检测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童装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样检验。2024年8月27日,崇阳县市场监管局收到第三方检验检测公司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显示纤维含量的标识项目不符合标准,为不合格产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崇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七:嘉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武汉某商贸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4年10月10日,嘉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武汉某商贸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4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15日,嘉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收到群众投诉举报信。该投诉举报信中称在淘宝网店:“某某母婴企业店”购买的产品“松达儿童防晒女童宝宝专用防晒隔离紫外线防晒乳男童春夏”,产品功效宣传为虚假功效隔离,与官方宣传不一致。经核查,其举报情况属实。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嘉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八:嘉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嘉鱼县某卫生室医疗服务不正当价格行为案
2024年3月19日,嘉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嘉鱼县某卫生室医疗服务不正当价格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多收价款2822.83元、罚款7645.66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4日,嘉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来自嘉鱼县医保局的《问题线索移送书》嘉医保问移字2023第[1]号文件。经查,嘉鱼县某卫生室存在支付自付医疗费用外,额外收取就诊患者其他费用的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六项的规定,嘉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九:通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湖北某能源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案
2024年8月20日,通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湖北某能源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案涉生物质蒸汽锅炉,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6日,通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2022年6月1日使用案涉生物质蒸汽锅炉以来,没有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水汽质量定期进行常规化验分析并记录,2024年6月6日,通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和《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当事人使用案涉生物质蒸汽锅炉仍然没有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水汽质量定期进行常规化验分析并记录。
案例十:通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通城县某液化气站骗取消费者价款而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案
2024年11月19日,通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通城县某液化气站骗取消费者价款而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9182.8元、罚款1918.28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31日,通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2024年元月1日至2024年7月29日期间充装的14.5kg/瓶液化气、12kg/瓶液化气实际充装量分别是14.3kg/瓶、11.8kg/瓶,液化气费用实际是按14.5kg/瓶和12kg/瓶的价格与消费者结算,向消费者多收取19182.8元。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十项的规定。通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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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 丨执法支队
编辑丨孔祥轶
审核丨黄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