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有关恶意投诉举报的案件较多,大量“诱假打假”性质的恶意索赔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表现出团伙化、专业化、规模化、程序化的特征,不仅严重困扰企业,影响营商环境,而且滥用投诉、举报、信访、信息公开、复议诉讼等权利,大量挤占有限的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一些恶意投诉举报牟利群体存在黑恶化现象,以敲诈勒索为手段谋取不当利益,已涉嫌构成违法犯罪。
11月28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信访局、市政数局七部门联合发文出台《依法处置恶意投诉举报行为实施办法》(下简称实施办法),旨在强化责任意识、担当意识,建立恶意索赔处置工作机制,打击以投诉举报为名的敲诈勒索行为,维护良好营商环境和经营者合法权益,创建放心消费环境,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实施办法》要求对恶意投诉举报行为进行日常监测,发现突出问题,积极开展预警,及时沟通协调;对经营主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规范经营行为,降低经营者在广告宣传、标识标签、食品安全等领域违法行为发生率,推动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和消费者权益保护主体责任意识;遏制敲诈勒索、诈骗等滥用投诉举报权破坏营商环境的不良行为;倡导诚信经营、理性消费、依法维权推动全市社会经济持续、稳定、高质量发展。
《实施办法》对恶意投诉举报行为进行了界定。恶意投诉举报,是指借消费维权、提供违法线索为名,以牟利为主要目的,滥用投诉举报、信访、复议、诉讼、检举等权利,干扰经营主体正常经营活动和行政机关正常工作秩序,损害经营者合法权益,滥用行政、司法资源的行为。判断恶意投诉举报,应从投诉举报人职业身份,投诉举报目的、手段、组织方式、理由、数量等方面综合考虑、判断和甄别。投诉举报人存在《实施办法》列举的11种行为,结合个案具体情况,可以认定为恶意投诉举报。
《实施办法》明确了对恶意投诉举报的处置办法。市场监管部门认定为恶意投诉举报的,依法做不予受理、终止调解、依法核查、及时告知、奖励把关、审慎处罚、行政衔接、建立恶意投诉举报异常名录、信息互认。
《实施办法》建立了规制恶意投诉举报行为联动机制,明确了七部门的职责分工。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指导合法经营,防范履职风险,建立容错机制。
附件:关于印发《依法处置恶意投诉举报行为实施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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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 丨消保科
编辑丨孔祥轶
审核丨黄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