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市加强电动(燃油)三轮车、低速电动四轮车管理的通告
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及《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18〕227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强电动(燃油)三轮车、低速电动四轮车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源头治理,依法查处生产销售无“中华人民共和国整车出厂合格证”、未通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的电动三轮车和低速电动四轮车行为。
二、销售者售车时,应主动向购车人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整车出厂合格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车辆一致性证书》。
三、消费者在选购车辆时应仔细查验车辆合格证、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CCC认证)的真实性、有效性。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信息查询系统网址:https://app.miit-eidc.org.cn/miitxxgk/gonggao_xxgk/index.html。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网址http://cx.cnca.cn/CertECloud/result/skipResultList。
四、购买通过国家CCC认证但“未公告”的电动三轮车和低速电动四轮车,仅限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区域内等特定场所使用。
五、禁止销售擅自改装的电动三轮车和低速电动四轮车,禁止提供非法改装业务。
六、未纳入国家工信部《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的电动(燃油)三轮车和低速电动四轮车,不能注册登记上牌、不得上道路行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加强路面管控,依法依规查处未上牌电动(燃油)三轮车和低速电动四轮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七、纳入国家工信部《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的电动(燃油)三轮车,应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上牌,驾驶人应取得相应驾驶证,并购买机动车保险。但在咸宁市中心城区行驶,要按限时禁行规定通行。对违反《关于咸宁市中心城区实施三四轮电动车限时禁行管理的通告》(2022年7月5日发布)规定驶入禁行区域的电动(燃油)三轮车、低速四轮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理。【禁行区域:岔路口-温泉路-月亮湾路-麦笠山路-咸宁大道-金泉湾路-十六潭路-长安大道-文笔路-永安大道-银泉大道-咸宁大道-贺胜路-岔路口以内的城区道路,禁行区域均包含本道路。禁行时段:在禁行区域内,每日7时至22时。】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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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 丨质量科
编辑丨孔祥轶
审核丨黄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