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360区块链电子证据判例入选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文摘   2023-09-27 19:55   北京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3年人民法院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本次共发布10件典型案例,包括5件反垄断典型案例和5件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其中,第八例“刷宝APP”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民终1011号】——数据抓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原告使用IP360对刷宝APP和抖音APP进行区块链取证。IP360取证数据保全证书成为本案重要证据。

01

“刷宝APP”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数据抓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创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不正当竞争纠纷

案件索引: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民终1011号民事判决书

所用服务:

IP360全方位数据权益保护平台监测与取证

02

基本案情

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微播公司)运营短视频平台抖音APP。北京创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简称创锐公司)未经许可,采用技术手段或人工方式获取来源于抖音APP中的5万余条视频文件、1万多个用户信息、127条评论内容并通过刷宝APP向公众提供。微播公司以创锐公司的前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诉讼。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创锐公司的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判令赔偿微播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创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为,涉案视频文件、用户信息、评论内容构成抖音平台的数据集合。该数据集合以非独创性方式呈现,内容能够单独检索,具有独立价值。微播公司通过合法经营,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收集、存储、加工、传输抖音平台数据,形成了包括用户个人信息、短视频和用户评论在内的非独创性数据集合。该数据集合的规模集聚效应,能够为微播公司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在市场竞争中形成竞争优势。微播公司基于涉案非独创性数据集合形成的竞争性利益,并未在著作权法或者其他知识产权专门法中予以规定,应当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合法权益。创锐公司作为刷宝APP的运营主体,采取不正当手段抓取搬运抖音APP中的非独创性数据集合的实质性内容,攫取了微播公司的竞争资源,削弱了微播公司的竞争优势,损害了消费者福利,破坏了短视频行业的市场竞争秩序。被诉行为造成的损害远远大于消费者及社会公众基于该行为获得的利益。因此,创锐公司的被诉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3

IP360区块链电子证据在本案的应用

本案中,微播公司主张创锐公司采用技术手段或人工方式抓取来源于抖音APP中的视频文件及评论内容,并在刷宝APP上向公众提供,造成微播公司用户流量的流失及广告收益的减少,削减了微播公司的竞争优势和交易机会,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为此,微播公司通过IP360视频自动录屏取证功能并提交真相数据保全中心于2019年5月9日、10日、11日出具IP360取证数据保全证书对刷宝APP及抖音APP进行区块链取证。其上显示刷宝APP上有50392个短视频与抖音APP的短视频一致。创锐公司认可刷宝APP上有50392个短视频与抖音APP的短视频一致。

法院认为,上述事实,有微播公司提交的IP360数据保全证书、网页打印件、公证书,创锐公司提交的自行整理的用户信息及后台信息表格、授权书、光盘、公证书、网页打印件、报告、返货协议、合作协议、劳动合同、身份证复印件以及一审法院询问笔录、听证笔录、庭前会议笔录、开庭笔录等亦在案佐证。

04

裁判要旨

涉案抖音平台上短视频的整体,及其与用户信息、用户评论组合而成的数据集合,是微播视界公司通过收集、储存、加工、传输等实质性投资而形成的,由此产生的竞争性利益,应当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合法权益。尽管单一短视频内容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但是微播视界公司对涉案短视频整体享有竞争法上的合法权益。用户昵称、用户头像等用户信息,虽属个人信息,但涉案的19000余用户个人信息系微播视界公司经用户同意收集并使用,故微播视界公司对涉案个人信息享有使用权。

创锐公司直接、大量抓取搬运涉案数据集合中的短视频、用户信息、用户评论在刷宝APP使用,不仅侵害用户个人信息所有权,而且损害了微播视界公司基于对涉案个人信息合法使用而形成的商业利益。同时,被诉行为还实质性替代了微播视界公司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直接损害了微播视界公司的竞争性利益,并阻碍网络短视频行业发展、破坏竞争秩序、损害消费者福利。因此,创锐公司的被诉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05

案例意义

本案是规范数据抓取行为的典型案例。在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数据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生产资料。随着数据产业与数据交易的发展,企业之间因数据收集、处理、利用而产生的法律纠纷日益增多。本案中,人民法院探索明确了非独创性数据集合的法律性质,区分了著作权法保护的权利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益范畴,保护了平台经营者收集、存储、加工、传输数据形成的合法权益。本案裁判对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数据利用行为进行了积极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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