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影视剧台词声音权纠纷案
IP360提供电子证据支撑
演员孙红雷一审胜诉
【导读】
“这瓜保熟吗?”2023年10月13日,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成都互联网法庭)对审理的全国首例影视剧台词声音权纠纷案当庭宣判。人民日报、新华社等媒体对该案进行报道,CCTV社会与法频道对庭审进行直播。
该案件系原告演员孙红雷与被告游戏开发商、供应商成都睡神飞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睡神飞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纠纷。原告诉称,二被告未经其授权,以营利为目的开发并设计案涉游戏,客观上构成对其声音权益的侵害,并且此款游戏中使用原告的人格元素塑造坏人形象,同时侵害了原告的一般人格权,遂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经审理认定:声音权益应当被保护,未经授权使用他人影视剧经典桥段中的台词声音属于侵权行为。
【案涉背景】
在电视剧《征服》中,孙红雷饰演角色刘华强,因西瓜缺斤少两问题,刘华强与小贩产生争执,小贩连同同伙想要收拾刘华强,但最终反被刘华强捅刀收拾。近年来,这也发展为一个网络热梗“华强买瓜”,“你这瓜保熟吗?”也成为电视剧经典台词。该案是我国首例影视剧台词声音权纠纷案,被广大网友侃议为“红雷买瓜案”。
【基本案情】
该案件系原告演员孙红雷与被告游戏开发商成都睡神飞科技有限公司、供应商北京睡神飞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纠纷。演员孙红雷因其参演的电视剧《征服》经典桥段中的台词声音被《西瓜摊主大战买瓜人》游戏软件侵权使用,遂将游戏开发商成都睡神飞科技有限公司与游戏供应商北京睡神飞科技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原告诉称,二被告未经其授权,以营利为目的开发并设计案涉游戏,客观上构成对其声音权益的侵害,并且此款游戏中使用原告的人格元素塑造坏人形象,同时侵害了原告的一般人格权,遂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IP360在本案中的具体应用】
本案中,原告孙红雷共举示了六组证据,其中第三组、第五组、第六组证据均有IP360取证数据保全证书及保全视频服务支撑。
第三组证据,对苹果应用程序商店及TapTap平台进行的IP360取证数据保全证书及保全视频共四则,拟证明二被告未经原告孙红雷授权将将原告孙红雷参演电视剧《征服》中的影视原声作为游戏背景声音使用,侵犯了原告孙红雷的声音权益,且游戏中宣扬暴力与组织犯罪行为,塑造的虚拟形象背离原告孙红雷本人积极正面的人物形象,侵害了原告孙红雷的一般人格权;
第五组,对网易新闻及TapTap平台进行的IP360取证数据保全证书及保全视频共两则,拟证明案涉游戏背景声音与原告孙红雷参演电视剧《征服》中片段原音一致,具有指向性和可识别性;
第六组,对第三方网络平台进行IP360取证数据保全证书及保全视频共三则,拟证明案涉游戏软件已扩散至第三方软件下载平台,二被告案涉行为扩散范围广、传播速度快、侵权损害持续存在。
原告孙红雷举示的IP360取证保全视频中,分别包含苹果应用商店和TapTap游戏论坛中案涉游戏的预览视频与下载游戏后在应用程序内的游戏视频,其中平台预览视频与游戏应用程序内视频声音语速、音色存在明显差异。原告孙红雷主张其中游戏应用程序内视频声音系其本人声音。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案涉游戏在TapTap平台中"开发者的话"界面显示"众所周知,我们喜欢玩梗,万物皆可游戏是我们的理念,这次华强买瓜的梗这么经典我们又忍不住玩了起来……"玩家评论页面中多次提到"红雷""雷哥""孙红雷"等称呼。
通过将案涉音频与《征服》影视原音进行比对,结合被告关于"识别指向的是影视作品《征服》中的角色"等抗辩意见,能够确认案涉音频来源于《征服》中的原音片段,在排除存在配音演员的情况下,声音的主体可以对应到影视剧角色的演员,即饰演影视角色的原告孙红雷。案涉音频可以与孙红雷产生对应联系,具备可识别性。
【裁判结果】
成都互联网法庭经审理认为,自然人的声音和肖像作为标表自然人的人格标志,具有人格权属性。二被告未经孙红雷本人同意,也未取得孙红雷许可使用的影视作品著作权人授权同意,在开发、制作、运营的游戏中使用其声音,构成声音权益侵权。但游戏中人物形象设计来源于影视作品角色设定,在游戏制作中未明显偏离原剧设定。在客观表现上案涉游戏角色指向的是影视剧人物,一般公众的理性认知并未将反派形象的游戏角色识别为孙红雷本人的社会认识和评价,基于识别指向关系的中断,不构成一般人格权侵权。法院判决二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
【本案意义】
人声在具有人身标识属性的同时,还兼具经济价值属性,如配音演员、声音商标等。就人声权益保护而言,科技与数据爆炸给当代社会带来创新变革的契机,而网络环境的无边界性及其对信息传播、行为影响的无限放大效应,也给数字时代的人格权保护带来挑战。
声音作为人格权益,个人有权自主决定其声音在何时、何地被公开或者利用。声音的发出、获取和传播方式越来越多,使得个人的声音具有无限的可复制性和再现性,这在某种程度上激发了社会文化产业的发展,与此同时也给声音的利用带来了潜在的风险。
本案是首例具体适用于《民法典》第1023条的影视剧台词声音权纠纷案,审理法院通过判令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维护了自然人的声音权益,可见我国司法在实践中让声音权益的立法保护落到了实处,真正贯彻落实声音权益不仅要在立法扎根、更要在司法开花的先进理念。且本案对于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示范意义和参考价值,本案昭示着网络二次创作行业的繁荣与发展既要满足人民群众对更高品质精神文化的需求,也要兼顾对他人合法权益的尊重与保护的司法导向,指导我们应当注重预防和制止声音权益等新型人格权侵权行为,动态平衡权利保护与创新发展的关系。
【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019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民法典》第1023条第2款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学术前沿】
《民法典》1023条第2款规定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此条实际上确立了声音权益在民法的受直接保护的地位,这也是我国民法上首次对自然人声音权益保护作出的规定。
民法典对声音权益保护采取参照肖像权保护规定的路径,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声音保护有法可依。但根据该条规定来看,我国目前并未设立具体的声音权,而是以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为保护方式,将其作为一种人格利益保护。
虽然声音权益规范对于如何保护自然人的声音提供了以上“参照适用”的保护方法,可具体应该如何适用尚无明确指引,且在后法典时代,对于声音权益是否应当生成为声音权,亦没有相关结论。此外,这一保护方式会产生诸多问题,因为声音权益与肖像权存在很多不同点,如何在参照适用过程中根据两者不同点而作出适当变通,也将会是今后关于声音权益保护的重点。
能否通过立法的精进使得对于声音权益的保护不断完善,只有在适用声音权益规范的同时,结合司法实践,才能在后法典时代生成声音权,从而正式以具体人格权的形式来保障权利人的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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