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斯拉汽车诉“特斯拉啤酒”案|IP360提供电子证据支撑

文摘   社会   2023-11-09 21:55   北京  

【导读】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在全面依法治国不断深入推进的大背景下,驰名商标越来越成为经营者对外展示自身的重要名片,完善对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显得愈为重要。

近日,中国新闻周刊从特斯拉中国获悉,特斯拉诉“特斯拉啤酒”商标侵权一案,判处“特斯拉啤酒”立即停止对特斯拉系列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并向特斯拉赔偿人民币500万元。此案件二审维持原判,现已进入执行阶段。围绕该案庭审事实争议焦点,两审法院查明认定的事实均有IP360提供电子证据支撑,特斯拉公司使用IP360平台针对电商平台销售信息、微博平台、官方网站、线下门店等进行电子取证。

【基本案情】

原告:特斯拉(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斯拉)

被告:中饮食品有限公司、广东中饮食品有限公司、糖玖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斯拉啤酒”)

案由: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一审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二审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电子证据使用:IP360网页取证、现场取证

该案系原告特斯拉公司与被告中饮食品公司等之间的纠纷。据悉,特斯拉与“特斯拉啤酒”之间的恩怨可追溯到几年前。2019年1月7日,央视新闻联播报道,原告特斯拉海外首个超级工厂在上海开建,在实现国产的特斯拉销量一路飙升后,特斯拉品牌知名度也越来越高。也是从2019年开始,“特斯拉啤酒”开始在市面上流通。原告表示,作为电动汽车行业的领头羊,特斯拉在全球范围内都具有极高的商誉知名度,进入中国后也快速被大众所熟知,而“特斯拉啤酒”在不正当地利用特斯拉长期积累的商誉来进行市场竞争。被告名为“特斯拉啤酒”的商标为T型标志,其产品外观印有拼音TESILA,与特斯拉英文Tesla极为相似。在“特斯拉啤酒”的宣传中,甚至包含“美国预调酒先驱品牌”、“国际顶尖品牌”等字样,宣传图中有特斯拉Model X出镜。

特斯拉认为“特斯拉啤酒”在宣传中反复利用特斯拉汽车与名号进行恶意图形和字体模仿来误导消费者,构成对其商标专用权的侵害,遂将“特斯拉啤酒”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特斯拉啤酒”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金500万元。

【IP360在本案中的具体应用】

       一、对本案被诉侵权事实的证据保全

IP360购买网站取证,支撑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生产销售数量多,销售范围广:IP360取证数据保全证书显示,2021年9月16日,拼多多店铺"全航食品专营店""宏耀康营养保健养生馆""宏耀康酒类商行"、淘宝店铺"特斯拉苏打酒"仍销售有特斯拉苏打酒瓶装产品。

IP360现场取证,支撑证明被诉侵权产品销售范围广:IP360取证数据保全证书显示,2021年10月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新华路国际生活港29栋2901号开设有"特斯拉苏打酒体验吧",销售有涉案瓶装特斯拉苏打酒。

经庭审质证,在案证据显示,一审法院认定被诉侵权产品生产销售数量多,销售范围广,被诉侵权产品于2019年7月推出,在案证据显示仅涉案苏打酒产品的受托生产厂家就有三家,销售范围涉及拼多多店铺、淘宝店铺、超市以及大量的酒吧等。

      二、对被诉侵权产品招商宣传相关事实的证据保全

IP360网页保全取证,支撑证明涉案侵权产品的招商宣传范围广:IP360取证数据保全证书显示,2021年1月27日,被告广东中饮公司在快消天下网站发布招商信息,推荐产品包含特斯拉瓶装苏打酒,除了产品图片外,还使用了标识,部分记载"特斯拉苏打酒是由广东中饮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被告广东中饮公司2020年11月16日在该网站还发布了文章《苏打酒市场新秀,特斯拉苏打酒酷炫上市,销售火爆》。

经庭审质证,在案证据显示,一审法院认定被诉侵权产品招商宣传范围广。在案证据显示,两被告参加了2019年贵州国际酒类博览会、2019 年天津中国秋季糖酒会、2020年济南全国秋季糖酒展会、2021年成都全国糖酒商品交易会、2020糖酒会云展、第十届中国(贵州)国际酒类博览会线上活动等线下线上展会,邀请多位明星参与宣传活动,在多地发布户外LED 广告,并通过微信、火爆食品饮料招商网、火爆好酒招商网、糖酒网、快消天下网等多个途径发布招商信息。

三、对本案相关公众混淆的相关事实的证据保全

IP360网页保全取证,支撑证明本案被告混淆公众认知的主观恶意:IP360取证数据保全证书显示,微博用户"俺老孙没有金箍棒只有圆月弯刀"2020年1月1日发文"#新年心愿#特斯拉竟然都开始卖酒了……"。微博用户"一个有趣滴小哥哥"2020年2月19日发文"特斯拉什么时候出酒了"。微博用户"车载娱乐"2021年2月23日发文"#特斯拉啤酒##特斯拉#这是电车独家冠名,专用饮品?"微博用户"车市特评李特儿"2021年2月24日发文"特斯拉啤酒来了 特斯拉不仅出汽车,据说还出了啤酒,那么问题来了,你对特斯拉啤酒感兴趣吗?不知道是不是特斯拉是否会推出买车赠酒的政策!"小红书用户"一直在吃的乐佑柳"2021年5月25日发文"特斯拉居然出鸡尾酒了?这是真的吗?发现居然有特斯拉品牌的预调鸡尾酒,是我孤陋寡闻还是又一个蹭热度的?"微博用户"易简财经"2021年5月27日发文"#特斯拉苏打酒#广东某厂商出的一款特斯拉酒类饮品,不知道的还以为是特斯拉又跨界出新品了"。东方财富网、贵州财经网、站长之家、搜狐、看点快报、服务器之家等网站2020年3月均有""特斯拉'牌酒精饮品并非官方生产"的报道,里面提及"印有特斯拉Logo的酒精饮品,这不得不让人感到好奇,特斯拉这是开始进军酒行业,还是其它商家的'山寨'产品呢?”“饮料背后的公司与马斯克经营的汽车和能源公司不同。也就是,实际上特斯拉上海工厂没有生产饮品。”

经庭审质证,在案证据显示,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中饮公司、广东中饮公司明知涉案权利商标的知名度,混淆公众认知,证明其实施本案侵权行为具有明显的恶意。

四、对本案其他相关事实的证据保全

IP360网页保全取证,支撑证明本案被诉侵权产品利润率较高:IP360取证数据保全证书显示,国家统计局网站上发布的《中国统计年鉴》中记载,按行业分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主要指标(2017年)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营业收入17,096.20亿元,营业成本12,465.30亿元;按行业分私营企业工业企业主要指标(2017 年)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营业收入5,806.63亿元,营业成本4,740.75 亿元。按行业分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主要指标(2018 年)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营业收入15,534.9亿元,营业成本10,725.5亿元;按行业分私营企业工业企业主要指标(2018年)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营业收入4,556.8亿元,营业成本3.690亿元。按行业分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主要指标(2019 年)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营业收入15,336.1亿元,营业成本10,223.8亿元;按行业分私营企业工业企业主要指标(2019年)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营业收入4,836.4亿元,营业成本3,832.6亿元。按行业分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主要指标(2020 年)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营业收入14,790.5亿元,营业成本9.640.8亿元;按行业分私营企业工业企业主要指标(2020年)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营业收入5,221.6亿元,营业成本4,030.6亿元。

经庭审质证,在案证据显示,一审法院认定被诉侵权产品利润率较高。

【法院裁判结果】

经一审查明,一审法院注意到原告涉案商标属于驰名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告中饮公司、广东中饮公司明知涉案权利商标的知名度,其实施本案侵权行为具有明显的恶意。此外,被诉侵权产品生产销售数量多、销售范围广、被诉侵权产品招商宣传范围广、被诉侵权产品利润率较高。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在案证据及原告诉请,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认定特斯拉六件引证商标均构成驰名商标,中饮公司等构成侵权,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特斯拉商标专用权的侵害、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判赔原告500万元。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遂提起上诉。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的证据材料。经审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本案争议焦点之一在于,能否认定原告商标为驰名商标,进而认定被告在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原告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应当注意到,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并非“全类保护”,而是采取适度的跨类保护。驰名商标保护范围的确定,是审理该类案件的关键,也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在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具体应遵循个案认定、因需认定原则,不同的个案因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不同、被异议商标或被诉标识不同、具体案情不同,对同一注册商标是否认定驰名的结果亦可能不同。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保护范围应考虑其知名度、显著性、与被诉侵权商品的关联程度等因素在个案中合理确定。

明知他人早已存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注册商标,却在自身经营活动中复制、蓦仿或翻译使用,且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对双方是否系具有关联关系的市场主体产生混淆和误认,致使他人利益受损的,是构成侵害他人商标专用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典型意义】

驰名商标凝集了良好的商业信誉,在相关公众中具有比普通商标更高的知名度,相较于普通商标,驰名商标更易遭受侵害,且商标权人付出大量维权成本和艰辛努力,却难以使侵权方得到有效惩戒。本案是对驰名商标进行跨类保护的典型案例,有助于为我们日后的行政监管和司法审判提供经验和借鉴,不仅有效维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且与市场竞争秩序和消费者保护有直接关系,社会影响较大。本案判赔“特斯拉啤酒”赔偿500万元,还体现了司法对知识产权的强保护,既是对建立规范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和营商环境的充分保障,也是对社会公众利益的坚决维护。

【相关法律规定】

商标法第13条第3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按照该条规定,我国商标法对于驰名商标采取相对保护,并非无条件延及所有不相同且不相类似的商品上,而是以“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为要件。

为统一认定驰名商标保护范围的标准和尺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原告请求禁止被告在不相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原告驰名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后作出裁判:(一)该驰名商标的显著程度;(二)该驰名商标在使用被诉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的商品的相关公众中的知晓程度;(三)使用驰名商标的商品与使用被诉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的商品之间的关联程度;(四)其他相关因素。

对于该条款的理解,一是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并非“全类保护”,而是采取适度的跨类保护;二是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范围并非完全统一和固定不变的,而是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驰名商标的显著程度和在使用被诉商标商品的相关公众中的知晓程度,以及相关商品的关联程度等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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