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360案例赏析:第五届全国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之小米科技诉张某名誉侵权案

文摘   2024-01-08 19:28   北京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五届“百篇优秀裁判文书”和“百场优秀庭审”获奖案例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张名誉权纠纷案入选

【导读】

2023年6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主办,各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部门协办的第五届全国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百场优秀庭审”评选活动结果正式揭晓。经严格选拔,共有100篇优秀裁判文书和100场精品庭审从全国四级法院推荐的470篇候选裁判文书和328场候选庭审中脱颖而出,被评选为第五届全国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百场优秀庭审”。

其中,由IP360电子证据保全服务支撑的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张某某名誉权纠纷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届“百场优秀庭审”民事类优秀庭审案例!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张某某名誉权纠纷案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案件索引】

(2021)川7101民初130号

基本案情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米公司

被告:张某某

案由:名誉权纠纷

电子证据使用:IP360电子证据

应用场景:新闻报道、新浪财经头条、微博主页等文章内容取证

2020年6月9日,案外人某科技公司进行了一场名为“一场,真正的,专业拆机,荣耀智慧屏对比小米电视”的智能电视直播测评,对小米4A和荣耀智慧屏×1的电视后壳进行火焰喷射的“阻燃测试”,拥有40多万粉丝的知名网络数码博主张某某截取了部分视频内容在其新浪微博账号上发布,并配以文字称“小米电视轻松点着”的微博内容,引起其他微博用户的跟帖评论。之后,张某某于2020年8月19日13时41分在其微博账号发布内容称“小米10至尊纪念版刚开售才几天,东东的好评率就已经掉到了95%……”附图京东PLUS用户“j***4”的评论时间为2020年8月17日,评论内容为“用了一个礼拜了,死机了七八次,玩手机发烫起码50摄氏度……”“小米的产品也别要求太高了”等评论,引起舆论哗然。

小米公司认为,其品牌及产品一直以来享有极高的社会评价,自成立起至今获得诸多奖项和荣誉,被告在微博平台上多次恶意实施了针对小米名誉权的侵权行为:例如被告发布小米电视燃烧相关内容、小米10至尊纪念版性能不佳相关内容。原告认为被告发表以上负面评论严重影响了公众对小米公司的社会评价,给原告带来了损害,侵犯了小米公司的名誉权,遂向成都互联网法庭提起诉讼。

2021年5月25日,该案一审开庭审理。原被告双方就转发微博的行为是消费者正转载评论,还是网络大V未尽注意义务转发虚假消息展开一审庭审辩论。

【IP360在本案中的具体应用】

IP360电子证据:小米4电视的获得相关奖项和社会评价情况的报道8篇;

IP360电子证据:小米4电视的销售情况及市场声誉的报道3篇;

拟证明:小米品牌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IP360电子证据:被告在新浪财经头条发布的内容;

IP360电子证据:被告发布关于小米10至尊纪念版的微博内容;

拟证明:被告发布的关于小米10至尊纪念版的误导性言论及截图。

IP360电子证据:“龙二Pro”微博主页信息;

IP360电子证据:“龙二Pro”微博内容;

拟证明:被告为微博知名数码博主。

【裁判结果

2021年7月22日,经审理查明,成都互联网法庭对本案进行如下宣判:被告张某某发布的涉案博文不构成对原告小米公司名誉权的侵权,判决驳回原告小米公司的诉讼请求。

【裁判要旨】

小米公司作为已有一定知名度的公司,其知名度与公众的讨论度相辅相成,认定构成侵犯知名企业名誉权应适用更高的审查标准。本案中,被告张某某发布的涉案博文并不存在恶意侮辱的侵权行为,因此,不宜认定为构成侵害名誉权。可见,人民法院在审理知名企业名誉权纠纷案件时,在具体实务中适用更高的司法审查标准。即当民事主体发表的言论涉及知名企业时,即使其措辞存在不当之处,也不宜对此类言论作出苛刻认定,若该类言论属于不具有明显恶意的侮辱,且未超过损害知名企业人格的必要限度,即可阻却其行为的违法性,应被界定为言论自由的范畴,知名企业对于该类社会评论和舆论监督理应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

此外,被告作为有着40余万粉丝的网络大V,其具有高于普通网络用户的影响力,在发布(转发)网络言论的时候,需要达到与其身份性质及影响范围相适应的高于一般公众的注意义务。在本案中,被告仅对负面评价的截取,客观上确系会对小米科技公司的社会评价造成一定的影响。结合被告的既往微博信息,亦存在对原告小米科技公司其他产品以及其他知名企业产品的评价,有客观信息的展示也夹杂有自身主观倾向性想法,文章的措辞及行文风格,遣词造句中亦存在反讽、嘲笑,不利于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虽然法院最终认定被告发布的涉案两条博文未侵害原告的名誉权,但法院却也明确警醒被告张某某今后在发布(转发)网络言论时应注意,其言论的出发点应是出于善意,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文明发言,而非单纯为吸引粉丝或公众的视线,在涉及对法人或其产品进行评论时,应将不同的观点进行客观的展示,使公众了解到完整的信息。秉承网络大V的社会责任意识,坚持正确舆论导向。

综上可知,知名企业可能与公共利益有着更紧密的关系,因此名誉权也会受到更多限制,但这并不意味着知名企业就完全丧失了名誉权,所有的利益平衡都不能以完全丧失一种利益来进行平衡。正如本案判决书中所述:“网络无边,言论有界,边界的确定不能大而化之,基于场景和身份的不同,边界也有所不同,但均应坚持基本的底线,在网络上发言,应有基本事实进行支持,意见表达不应使用侮辱性的言论。”

本案意义

网络自媒体的迅速发展使得人们的社交透明度有了质的飞跃,自媒体以主体多元、内容多样、发布及时、传播迅速等特征,给予了普通网民更大的话语空间,其发言渠道也被不断拓宽,这使得网络用户在网络环境中的意见表达更为自由,人们仿佛拥有了随时随地、随心随意评价某项事物的权利,这似乎也是网络促进言论自由权发展的一个例证。可网络中人们的一言一行均需谨慎,特别是网络空间中的一方权利行使不当往往会侵犯到另一方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极有可能出现一方主体以侮辱的方式侵害另一方主体名誉的情况。

较之传统侵权行为,自媒体侮辱侵权行为不只是现实和网络两个场域之间的直接转换,更在于其所造成的危害更强、传播更广、影响更深。网络空间是亿万民众共同的精神家园。网络空间天朗气清、生态良好,符合人民利益。网络空间乌烟瘴气、生态恶化,不符合人民利益。无论是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还是包括网络“大V”在内的广大网民,都应对自己的言行负责,自觉增强法治意识、自律意识及底线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并互相配合、协调发力于互联网的科学使用,以守法为基,共同营造清朗健康的网络环境。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网络开放和自由须以遵守法律法规为前提,也必须以司法保护为助力。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的自媒体创作者作为诉讼主体的案件数量不断增加,自媒体网络侵权的现实问题愈发严重,若未及时干预或不当干预,发酵酿成网暴的悲剧更是寻常可见。该案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届“百场优秀庭审”民事类优秀案例,在社会各界引起了高度关注和强烈反响,不仅彰显深化我国司法体制改革成效,亦展现了新时代司法守护人民精神家园的良好风貌。本案在很大意义上发挥了其在同类案件中的司法引领及价值示范作用,对促进各级法院不断提升审判质效具有重大意义。
IP360全方位数据权益保护平台
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研究重大课题电子诉讼规则研究课题承担单位,真相科技旗下IP360平台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电子数据审查与认定相关司法解释和规定进行功能定义和开发,区块链电子证据司法判例遥遥领先。IP360是基于司法联盟链legalXchain运行的综合性互联网法治云平台,除支持各类场景自动化取证外,还覆盖数据确权、大数据监测、区块链存证以及在线司法通道等法律相关服务,并可直接对接三大互联网法院,实现证据无缝流转,已服务近万家企业或机构,为各类权利主体提供数字化法律服务。IP360区块链电子证据是司法判决中的主流电子证据形态,服务超过3000+政企单位、500+大型律所、区块链电子证据判例10000+,在众多典型案件中发挥重要的证据支撑作用,相关产品和服务深受法律界欢迎。
(彩蛋)



IP360数据权益保护平台
IP360数据权益保护平台是真相科技基于自主区块链技术legalXchain开发的开放式平台,可以针对各类数据提供确权、云监测、云取证、司法通道、维权等功能,解决数据权益保护的所有问题。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