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等诉杭州登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等诉杭州登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浙8601民初1079号
原告:东莞市讯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5号门办公区102室。
法定代表人:段要辉,执行董事兼经理。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延来、麻策,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登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197号2幢545室
法定代表人:余国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军,广东尚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掌星立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天安创新科技广场1期B座711。
法定代表人:姜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学智,公司法务。
OPPO公司、讯怡公司诉请判令登先公司、掌星公司:1.立即停止对OPPO公司、讯怡公司的OPPOR9m(全网通)等五款机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4552200元;3.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OPPO公司是OPPO品牌手机的制造商、ColorOS手机操作系统产品的著作权人和所有权人,为手机用户提供软件产品服务,并通过移动应用程序预置等形式开展经营活动。讯怡公司是OPPO品牌手机中移动互联业务的经营者,通过ColorOS手机操作系统对软件商店、游戏中心、OPPO+、阅读、OPPO浏览器等移动应用程序进行移动互联业务经营并取得收益。两原告的商业模式是智能手机行业公认和通行的营利模式,在服务手机用户同时也会创造极大的商业价值。
经查证,登先公司是线刷宝网站(××)及涉案“线刷宝”刷机软件的开发者、经营者,通过线刷宝网站为其用户提供针对OPPO品牌手机系统ROM的开发、定制、下载及安装服务。掌星公司则通过线刷宝网站,实际向用户收取费用。登先公司、掌星公司通过其共同运营的“线刷宝”刷机软件及网站所实施的上述行为,妨碍、破坏了两原告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构成不正当竞争,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损并损害了两原告以及用户的合法权益,故两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望判如所请。
审 判 长 王江桥
审 判 员 陈 莹
审 判 员 叶胜男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卢忆纯
书 记 员 吴登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