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员垫了保费,客户不给怎么办?

文摘   2025-02-03 09:07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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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国大部分地区,都实现了车险实名缴费制度,实名制缴费是指保险公司在收取保险费时,应核对付款账户信息的真实性,确保付款账户信息与投保人一致。严禁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各种形式为保险消费者垫付保费。

实名制缴费进一步保护了车险消费者的权益,确保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和知情权。

但在实际展业过程中,尤其是非车险业务,总有这样那样的原因,存在保险业务员或保险代理人帮客户代垫保费的情况,如果碰到垫了保费,但客户不给怎么办?下面来看看一个法院的案例。

保险代理人的佣金主要来源于投保人缴纳保险费的提成,现实中存在投保人怠于缴纳保险费的情况,有些保险代理人就会代投保人先行垫付保费,以保证自己的收入。

近日,南通崇川法院审结一起因保险代理人代缴保费而产生的纠纷。

某物流公司找到保险代理人吴某想要投保,吴某遂推荐了某保险公司。物流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商品车运输保险协议》,约定保险期为一年,总保费126.4万元,分四期给付。

次年,保险公司找到吴某,称物流公司第四期保费未能如期支付,为不影响其考核,让吴某先代为缴纳保险费30万元,待物流公司支付后,将30万元归还给吴某。因第三期保费亦是这样操作,吴某也顺利拿到了垫付的保费,故吴某再次垫付了第四期保险费。

但这次物流公司认为,保险公司之前的理赔存在问题,拒绝支付第四期30万元保费,保险公司也拒绝返还吴某。吴某无奈以不当得利起诉至崇川法院,要求保险公司退还30万元。

因该物流公司已经注销,崇川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追加了物流公司的股东作为被告,最终该案经调解,由物流公司的股东向吴某支付了25万元,减少了吴某的损失。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中,吴某垫付保费系为了保证自己能够顺利获得保险提成,属于第三人对履行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情形,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规定第三人清偿的规则,保险公司接受吴某的垫付款后,其对物流公司的债权就转让给吴某,因此吴某可以向物流公司主张权利,而保险公司基于保险合同收取吴某垫付的保费,不属于不当得利。

行业太内卷,保险人如何破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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