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蓟州法院依法判处了
两起拒不执行判决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告人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义务,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在此,法官提醒所有被执行人,法律的尊严不容亵渎,司法权威不容挑衅!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是当事人应尽的法律义务,千万不要心存侥幸,任何企图逃避执行的行为,终究逃不过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