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是生活中常见的民事行为,买卖合同成立后,卖方负有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标的物之义务,买方如果发现标的物质量有问题,应当及时提出,那么提出的时间有无具体要求呢?一起来看下面的案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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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雪静
城西法庭
员额法官
第六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本案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适用的是1999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