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 | 双方短暂恋爱后订立婚约,现婚约无法维持,彩礼如何返还?

政务   2024-10-09 17:39   山东  

鲁法案例【2024】600

(图源网络 侵删)

案情简介

李某与刘某一经人介绍认识,2022年2月16日举行订婚仪式,给刘某一、刘某二、冯某彩礼121800元、“五金”、苹果手机一部及其他财物。订婚一年多来,李某多次和刘某一联系,刘某一以种种理由不联系。今年李某回家探亲,在家一个多月,其间李某多次去找刘某一,但冯某和刘某一母女相互串通未给李某相处的机会,李某多次商量和刘某一结婚,刘某一、刘某二、冯某都以种种理由拒绝了。李某才明白,双方本来就没有感情基础,己无任何办理结婚登记的可能。后就彩礼返还事项多次和三被告方协商,刘某一、刘某二、冯某至今没退任何彩礼。
刘某一辩称,李某的主张与事实不符。订婚后李某返回部队一年多,期间双方一直在联系。自己也未拒绝与李某领证结婚,考虑到双方感情基础差,想要再谈一段时间然后领证。如李某坚持单方解除婚约,考虑到双方订婚已经一年有余,正处于要结婚成家的年龄,李某解除婚约从客观上不可避免的耽误了被告的青春,影响了被告结婚成家,李某对于双方婚约的解除存在过错且李某及其父母传播了部分不实言论,对被告也产生了负面影响。因此,对于李某在本案中主张返还的彩礼,请求法院根据李某的过错酌情判决部分返还。三、对于李某在起诉状中主张彩礼的数额,不予认可。双方在订婚时被告收到彩礼121800元,对于李某主张的首饰及其余费用,不属于彩礼的范围,属于一般性的赠与,不应进行返还。其中对于首饰,被告在收到后从未使用,即使法院判决返还,也仅应当将首饰原物返还给李某。
刘某二、冯某辩称,李某起诉要求返还彩礼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中,李某与刘某一订婚,被告虽系刘某一的父母,但刘某一已经成年,二人订婚事宜被告只是帮忙,并非本案的适格被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李某对被告刘某二、冯某的诉讼请求。其余意见同刘某一的答辩意见。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本案李某与刘某一订婚后,发生争议,李某以无任何办理结婚登记的可能为由诉至本院,现双方婚约已无法维持,依照上述规定,刘某一应当返还相应彩礼。
关于返还范围,应为金钱和贵重物品。本案李某给予刘某一礼金以及金手串、金手镯、耳钉、项链、戒指等贵重首饰,应当属于返还范围。对于订婚时其他支出包括宴席等是为订婚必要的支出与消耗,不应属于返还范围。对于双方订婚前恋爱期间李某赠与刘某一的微信红包、微信转账以及手机等实物,属于恋爱期间一般赠与,并不属于订婚彩礼,不属于返还范围。
关于返还数额,双方通过媒人介绍短暂恋爱后订立婚约,最终登记结婚建立婚姻家庭,是双方共同努力的结果,对婚约无法维持,均有双方的因素存在。因此,刘某一应当适当返还彩礼。关于李某自认刘某一回礼6000元,应当在返还时适当考虑。
关于刘某一的父母刘某二、冯某是否应当承担返还责任。本院认为,刘某一已经成年,并且李某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彩礼系刘某一父母收取,因此,对于李某请求被告刘某二、冯某返还彩礼的请求不予支持。故判决刘某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李某订婚礼金110000元及金手串一个、金手镯一个、耳钉一副、项链一条(包括挂件)、戒指一个以及床上用品一宗;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

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针对司法实际中存在的彩礼认定范围、彩礼返还原则、诉讼主体资格等重点难点问题予以规范,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彩礼作为传统习俗的一种,对于婚约有一定意义,并随着社会发展不断扩充新的内涵。在现实情况中,有些家庭借彩礼炫耀攀比,将彩礼视为嫁娶的筹码,让彩礼金额节节走高,给婚姻增加了沉重负担。爱情不是金钱交易,婚姻不可待价而沽,彩礼更不能坐地起价,借婚姻索取财物违反婚姻自由原则,攀比彩礼主张社会不良风气,人民法院将根据实际切实维护群众利益,让彩礼回归“礼”的本质。
编写:王俊达
来源:蒙阴法院
编辑:李文超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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