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判案 | 身份证 莫出借!若侵权 要担责!

政务   2024-09-12 17:38   山东  
出借身份证给他人开网店,被诉侵权谁来担责?一起来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基本案情
A公司系国内知名化妆品公司,是专注肌肤好气色的自由妆容倡导者。2023年,A公司发现在某购物平台开设的一家B店铺向不特定公众销售侵害A公司商标权的商品。A公司认为,B店铺在商品的宣传推广活动中使用A公司的注册商标,且所售商品及其包装上亦有A公司的注册商标,相关商品系假冒A公司注册商标的侵权商品,B店铺的行为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且构成不正当竞争,给A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遂将B店铺的经营者侯某、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人立即停止侵犯A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侯某辩称,B店铺系我将身份证发送给成某,由成某指导开立的,实际经营者并非我本人,我没有参与任何的经营活动,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成某辩称,我没有参与运营营利方面,我也是给别人做店铺的,我也是个不知情的人。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判决侯某、成某立即停止侵犯A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分别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2000元、8000元。




01




朱丽华


民二庭

副庭长、一级法官


法官解读


一、B店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A公司依法享有涉案商标专用权,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均含化妆品。B店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公开售卖案涉品牌化妆品,店铺宣传网页、化妆品包装及粉扑上突出使用商标标识,且与案涉注册商标无视觉上的差异,上述标识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被诉侵权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A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从而导致混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B店铺经营者侵犯A公司的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商标侵权责任。

二、侯某与成某如何承担责任?

本案侯某系侵权店铺的登记所有人,成某与侯某聊天记录中自认店铺由其经营、出货,诉讼过程中辩称店铺实际经营者另有其人,但未提供证据证实。综合考虑侯某、成某对店铺设立、经营、管理的法律责任及相关过错,法院认定侯某承担20%侵权责任,成某承担80%侵权责任。

三、A公司同时主张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同时成立如何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对于同一侵权人针对同一主体在同一时间和地域内实施的侵权行为,人民法院已经认定侵害著作权、专利权或者商标专用权等并判令承担民事责任,当事人又以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请求同一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A公司主张侯某、成某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不予支持。

四、侯某、成某的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因A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及侵权店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持续时间等因素,法院酌情支持A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0000元,由侯某赔偿2000元,成某赔偿8000元。





法官提醒


本案为出借身份证开设店铺销售侵害他人商标专用权而承担赔偿责任的典型案件。本案中,侯某为在校大学生,仅因为出借身份证就惹上官司,他人使用其身份证开设网络店铺并销售侵权产品,最终两人被法院判决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现实生活中,有因为出借身份证被他人从银行贷款而背负巨额债务,更有甚者将身份证出借给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而涉嫌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居民身份证作为每个公民身份的象征,在日常生活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切莫为了蝇头小利随意出借,若被他人用来从事违法行为,将要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不要造成严重后果才追悔莫及!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供稿:民二庭

编辑:李文超

审核:邹   梅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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