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某农资经营部无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限制使用农药92%乙酰甲胺磷,货值金额840元,违法所得504元。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考虑到该农资经营部是初次违法,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及时提供进销台账等相关资料,安宁市农业农村局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92%乙酰甲胺磷58袋(100克/袋);2.没收违法所得504元;3.罚款5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5504元。
宁乡某生资店无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限制使用农药56%磷化铝,货值金额150元,违法所得70元。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宁乡市农业农村局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56%磷化铝40支(2.5克×5片/支);2.没收违法所得70元;3.罚款5000元;4.经营者易某某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以上罚没款共计5070元。
超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行为屡禁不止,经营者的侥幸心理是“罪魁祸首”。仔细分析一下,这种行为将造成“多输”的局面,对各方面都只有害处:一、经营者:因受到处罚,经济上、声誉上都遭受损失;即使其违法行为未被执法部门发现,但也在事实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和公平法治的规则;二、执法部门:不仅增加了执法办案成本,同时还得考虑把这些被没收的质量合格的限制使用农药重新拍卖、使用,耗费宝贵的人力、物力;三、国家和社会:不仅增加了物流等各方面成本,而且如果因为处置不及时,质量合格的限制使用农药一旦过期成为劣质农药,再去进行无害化处理,将造成更大的资源浪费。
内容来源:农药市场信息
本期编辑:程贝贝
本期审核:顾倩倩
本期监制:顾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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