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暴力”行为?

文摘   2024-11-09 09:00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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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哪些主体应当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工作?

A:承担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通过普法宣传、以案释法等形式,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工作。

新闻、广播、电视、文化、互联网信息服务等单位应当有针对性面向社会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加强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增强学生防范有组织犯罪的意识。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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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国家为什么要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A:《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是为了预防和惩治有组织犯罪,加强和规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是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经验,加强制度建设,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机制化开展扫黑除恶工作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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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什么是有组织犯罪?

A:有组织犯罪,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符合有组织犯罪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有组织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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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什么样的行为是“软暴力”行为?

A:为谋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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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怎样开展有组织犯罪的预防和治理?

A: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开展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将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纳入考评体系。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开展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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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保障未成年人权益不受侵害的措施有哪些?

A: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防范有组织犯罪侵害校园工作机制,发现涉及有组织犯罪行为的,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发展未成年人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或者阻止未成年人退出犯罪组织,尚不构成犯罪,依法从重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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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人民群众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中有怎样的重要性

A:有组织犯罪是对于任何众多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潜在威胁,因此必须深刻认识到,作为整个社会的一分子,无论是单位还是公民个人,对反有组织犯罪工作都有着义不容辞的责任。国家依法对协助配合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保护,防止其遭受犯罪组织的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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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如何保障“打伞破网”?

A: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应当全面调查: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活动的;为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的;包庇有组织犯罪组织、纵容有组织犯罪活动的;在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工作中失职渎职的;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其他涉有组织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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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严格掌握从宽政策是怎样规定的?

A:对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应当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充分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等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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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有什么特殊羁押手段?

A:对有组织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办理案件和维护监管秩序的需要,可以采取异地羁押、分别羁押或者单独羁押等措施。采取异地羁押措施的,应当依法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和辩护人。

供稿:执法稽查局 王宏涛

编辑:主体中心 燕爽
监制:新闻宣传专班 朱大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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