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缴、没收……

文摘   2024-11-11 16:46   黑龙江  

01

Q:对有组织犯罪分子的财产怎么处理?

A: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依法并处没收财产。对其他组织成员,根据其在犯罪组织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所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的次数、性质、违法所得数额、造成的损失等,可以依法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02

Q:对有组织犯罪的罪犯执行、减刑有什么特殊规定?

A: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组织者、领导者或者恶势力组织的首要分子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缓的,应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异地执行;需减刑、假释的,应报经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复核,再提请法院裁定;法院审理其减刑、假释案件时,应通知检察机关、执行机关参加审理。

03

Q:对有组织犯罪分子的涉案财产怎样处置?

A: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成员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及其孳息、收益,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依法应当追缴、没收的涉案财产无法找到、灭失或者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的,可以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或者混合财产中的等值部分。被告人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实已经查清,有证据证明其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被告人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04

Q:符合什么样情形的涉案财产需要予以追缴、没收

A:为支持或者资助有组织犯罪活动而提供给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

有组织犯罪组织成员的家庭财产中实际用于支持有组织犯罪活动的部分;

利用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成员的违法犯罪活动获得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

05

Q:国家工作人员有哪些行为,将被全面调查?

A: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活动的;为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的;包庇有组织犯罪组织、纵容有组织犯罪活动的;在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工作中失职渎职的;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其他涉有组织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国家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06

Q:《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建立了什么样的犯罪线索办理机制?

A: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建立线索办理沟通机制,发现国家工作人员涉嫌本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违法犯罪的线索,应当依法处理或者及时移送主管机关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国家工作人员与有组织犯罪有关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部门报案、控告、举报。有关部门接到报案、控告、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

07

Q: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有哪些行为?

A:接到报案、控告、举报不受理,发现犯罪信息、线索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或者未经批准、授权擅自处置、不移送犯罪线索、涉案材料;向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阻碍案件查处;违背事实和法律处理案件;违反规定查封、扣押、冻结、处置涉案财物;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08

Q:常态化扫黑除恶十大重点行业领域整治是指哪些?

A:社会治安;乡村治理;金融放贷;工程建设;交通运输;市场流通;自然环保;信息网络;文化旅游;教育卫生。

09

Q:信息网络领域涉黑涉恶线索举报范围是什么?

A:重点打击利用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诈骗、敲诈勒索、网络贩枪贩毒、高利放贷、制作传播有害信息、制售传播淫秽物品及淫秽色情、低俗不良信息等问题线索。



供稿:执法稽查局 王宏涛

编辑:主体中心 燕爽
监制:新闻宣传专班 朱大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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