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A:(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2)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犯罪;(3)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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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黑社会性质组织有四个方面的特征:一是“组织特征”即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是“经济特征”即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是“行为特征”即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是“危害性特征”(或称“非法控制特征”)即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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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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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恶势力组织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主要区别在于其发展程度较低。具体而言,恶势力组织不需要具备经济特征,无需具备支持组织开展活动的经济实力;恶势力组织只需三人以上便可构成,组织内的分工无需同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般明确;恶势力组织的暴力性与犯罪次数较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低;恶势力组织的危害性也无需达到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秩序的程度。可将恶势力组织视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前一阶段,在具备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恶势力组织容易转变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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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六章单独用一章节规定了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国际合作的有关规定,如进行信息交流、执法合作、警务合作、司法协助、引渡、证据使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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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在案件办理方面,明确对于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应当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等的适用条件,充分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等刑罚;规定公安机关在线索核查阶段,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的涉案财产可以依法采取紧急止付、临时冻结、临时扣押的紧急措施;对有组织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异地羁押、分别羁押或者单独羁押等措施;对特定有组织犯罪罪犯异地执行刑罚、严格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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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法律明确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行为类型,对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3)严防黑恶势力渗入基层。法律明确规定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换届选举中的联审机制,在联审过程中发现因实施有组织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4)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法律明确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等各方面的职责,并对实施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对尚不构成犯罪的,也依法从重处罚;
(5)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法律明确规定有证据证明其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且被告人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