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Q:打财断血的措施有哪些?
A: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办案需要,全面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成员的财产状况,依法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部分特殊财产经过法定程序,可以依法先行出售、变现或者变卖。
02
Q:有组织犯罪分子的个人财产及动向报告制度是什么?
A:对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判处刑罚的人员,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报告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报告期限不超过五年。
03
Q:国家为反有组织犯罪工作提供了什么保障?
A:国家为反有组织犯罪工作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制度保障和物质保障。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建立健全反有组织犯罪专业力量,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和专业训练,提升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能力。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事权划分,将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04
Q:对证人权益的保障措施有哪些?
A: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禁止特定的人接触被保护人员;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变更被保护人员的身份,重新安排住所和工作单位;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05
Q:哪些行为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A: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实施犯罪,以及在境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展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或者实施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06
Q:哪些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予以没收?
A:参加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积极参加恶势力组织的;教唆、诱骗他人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或者阻止他人退出有组织犯罪组织的;为有组织犯罪活动提供资金、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阻止他人检举揭发有组织犯罪、提供有组织犯罪证据,或者明知他人有有组织犯罪行为,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或者阻止未成年人退出有组织犯罪组织,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07
Q:国家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拒不履行或拖延履行反有组织犯罪法定职责有什么后果?
A:有关国家机关、行业主管部门拒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反有组织犯罪法定职责,或者拒不配合反有组织犯罪调查取证,或者在其他工作中滥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有关措施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8
Q:破坏农村治安秩序的黑恶势力表现情形及农村地区打击重点是什么?
A:破坏农村治安秩序的黑恶势力表现情形:通过“霸选”“骗选”“贿选”等方式干扰破坏农村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农村集体财产。
农村地区打击重点:重点打击把持或侵害基层政权组织的“问题村官”,破坏影响基层选举,以暴力威胁或其他不法手段欺压百姓危害一方的农村黑恶痞霸势力。
09
Q:2024年全国扫黑办部署了哪3个重点行业领域整治?重点打击内容是什么?
A:自然资源:在矿产、河道、渔业捕捞等自然和矿产资源领域,开采、销售、运输、使用等各环节中采取不当手段盗采、垄断,实施违法犯罪等。
工程建设: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装修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行为,以及强揽工程、强装强卸、恶意竞标、非法占地、强行供料等。
供稿:执法稽查局 王宏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