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2号)有关规定,体育总局对《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以比赛结束时间为准),此前发布的《体育总局关于印发<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体竞字〔2021〕131号)、《体育总局关于设立和调整部分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体竞字〔2022〕192号)同时废止。以下为修订后的《冰壶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一、国际级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
冬季奥运会、世界锦标赛、混合双人世界锦标赛前8名。
二、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授予运动健将称号:
(一)冬季奥运会、世界锦标赛第9-12名;
(二)混合双人世界锦标赛第9-16名;
(三)冬季青年奥运会、世界青年锦标赛、亚洲冬季运动会前8名;
(四)泛大陆锦标赛前3名;
(五)全国冬季运动会(公开组)前6名且达到上场要求的运动员;
(六)全国冬季运动会(青年组)、全国锦标赛(成年组)、全国冠军赛(成年组)、全国联赛总决赛前3名且达到上场要求的运动员。
三、一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授予一级运动员称号:
(一)全国冬季运动会(公开组)第7-9名且达到上场要求的运动员;
(二)全国冬季运动会(青年组)、全国锦标赛(成年组)、全国冠军赛(成年组)、全国联赛总决赛第4-8名且达到上场要求的运动员;
(三)全国锦标赛(青年组)、全国冠军赛(青年组)、全国青少年锦标赛前3名且达到上场要求的运动员;
(四)省级运动会、省级体育行政部门主办的锦标赛(或冠军赛)第1名且达到上场要求的运动员。
四、二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授予二级运动员称号:
省级运动会、省级体育行政部门主办的锦标赛(或冠军赛)第2-3名且达到上场要求的运动员。
五、三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授予三级运动员称号:
省级体育行政部门主办的锦标赛(或冠军赛)第4-5名且达到上场要求的运动员。
注:
1.可授予等级称号的小项(以下小项外的其他小项不得授予等级称号):
男子、女子、混合双人
2.上述全国比赛各小项须至少有10队上场比赛,方可授予等级称号;省级比赛各小项须至少有6队上场比赛,方可授予等级称号。
3.上述比赛未单独明确可授予等级称号具体组别的,仅一个最高水平组别可授予等级称号。
4.未上场比赛运动员不得授予等级称号。上述全国比赛、省级比赛“达到上场要求”是指运动员上场时间达到所在队伍比赛总时间的2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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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子悦/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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