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修订 | 短道速滑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政务   2024-11-15 17:01   北京  

根据《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2号)有关规定,体育总局对《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以比赛结束时间为准),此前发布的《体育总局关于印发<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体竞字〔2021〕131号)、《体育总局关于设立和调整部分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体竞字〔2022〕192号)同时废止。以下为修订后的《短道速滑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短道速滑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一、国际级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

(一)冬季奥运会、世界锦标赛单项前8名,接力前5名;

(二)国际滑联赛季总积分单项世界排名前8名;

(三)世界杯(世界巡回赛)分站赛单项前3名,接力第1名。 


二、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授予运动健将称号:

(一)冬季奥运会、世界锦标赛单项第9-12名,接力第6-8名;

(二)国际滑联赛季总积分单项世界排名第9-12名;

(三)世界杯(世界巡回赛)分站赛单项第4-8名,接力第2-3名;

(四)冬季青年奥运会、世界青年锦标赛、亚洲冬季运动会单项前8名,接力前3名;

(五)青年世界杯分站赛、四大洲锦标赛前3名,接力第1名;

(六)全国冬季运动会(公开组)单项前6名,接力前3名;

(七)全国冬季运动会(青年组)、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中国杯精英联赛总决赛(或总积分排名、甲组)单项前3名,接力第1名。


三、一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授予一级运动员称号:

(一)全国冬季运动会(公开组)单项第7-16名并达到成绩标准,接力第4-7名;

(二)全国冬季运动会(青年组)、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中国杯精英联赛总决赛(或总积分排名、甲组)单项第4-8名并达到成绩标准,接力第2-3名;

(三)全国青少年锦标赛(A组)、全国滑冰U系列中学校际联赛总决赛(或总积分排名、A组)单项前3名并达到成绩标准,接力第1名;

(四)省级运动会、省级体育行政部门主办的锦标赛(或冠军赛)单项前3名并达到成绩标准,接力第1名。


四、二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授予二级运动员称号:

省级运动会、省级体育行政部门主办的锦标赛(或冠军赛)单项达到成绩标准。


五、三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授予三级运动员称号:

省级体育行政部门主办的锦标赛(或冠军赛)单项达到成绩标准。


注:

1.可授予等级称号的小项(以下小项外的其他小项不得授予等级称号):

(1)单项

男子:500米、1000米、1500米

女子:500米、1000米、1500米

(2)接力

男子5000米接力、女子3000米接力、混合团体2000米接力 

2.成绩标准:

(1)男子

(1)女子

3.上述全国比赛单项各小项须至少有17人、接力各小项须至少有8队上场比赛,方可授予等级称号;省级比赛单项各小项须至少有12人、接力各小项须至少有6队上场比赛,方可授予等级称号。
4.接力未上场比赛运动员不得授予等级称号。
5.同一比赛同一小项多次达到成绩标准的,只按最好成绩授予一个等级称号。


——END——

(转载请标明出处)


张子悦/制作

选自国家体育总局网站

投稿邮箱:bjshdqtyj@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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