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2号)有关规定,体育总局对《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以比赛结束时间为准),此前发布的《体育总局关于印发<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体竞字〔2021〕131号)、《体育总局关于设立和调整部分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体竞字〔2022〕192号)同时废止。以下为修订后的《花样滑冰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一、国际级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
(一)冬季奥运会单项总成绩前8名,团体总成绩前5名;
(二)世界锦标赛单项总成绩前8名;
(三)世界大奖赛(成年)总决赛单项总成绩前6名;
(四)世界大奖赛(成年)分站赛单项总成绩前3名。
二、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授予运动健将称号:
(一)冬季奥运会单项总成绩第9-12名,团体总成绩第6-8名;
(二)世界锦标赛单项总成绩第9-12名;
(三)世界大奖赛(成年)分站赛单项总成绩第4-8名;
(四)冬季青年奥运会、世界青年锦标赛、亚洲冬季运动会单项总成绩前8名,团体总成绩前3名;
(五)四大洲锦标赛单项总成绩前3名;
(六)全国冬季运动会(公开组)单项总成绩前6名,团体总成绩前3名;
(七)全国冬季运动会(青年组)、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单项总成绩前3名。
三、一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授予一级运动员称号:
(一)全国冬季运动会(公开组)单项总成绩第7-8名,团体总成绩第4-7名;
(二)全国冬季运动会(青年组)、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单项总成绩第4-8名;
(三)全国青年锦标赛、中国花样滑冰俱乐部联赛总决赛(精英成年组)单项总成绩前3名;
(四)省级运动会、省级体育行政部门主办的锦标赛(或冠军赛)单项总成绩第1名。
四、二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授予二级运动员称号:
省级运动会、省级体育行政部门主办的锦标赛(或冠军赛)单项总成绩第2-3名。
五、三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授予三级运动员称号:
省级体育行政部门主办的锦标赛(或冠军赛)单项总成绩第4-5名。
注:
1.可授予等级称号的小项(以下小项外的其他小项不得授予等级称号):
(1)单项
(2)团体
2.上述“单项总成绩”是指短节目(韵律舞)和自由滑(自由舞)得分相加的最终成绩;上述“团体总成绩”是指男子单人滑、女子单人滑、双人滑、冰上舞蹈得分相加的最终排名。
3.除全国冠军赛外,上述全国比赛单项各小项须至少有9人(对)、团体各小项须至少有8队上场比赛,方可授予等级称号;省级比赛单项各小项须至少有6人(对)上场比赛,方可授予等级称号。
4.上述比赛未单独明确可授予等级称号具体组别的,仅一个最高水平组别可授予等级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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