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
个人将资金提供给公司使用,应收借款利息40万元,尚未收到,请问需要扣缴20%的利息个税吗?
答复:
不需要扣缴个税,因为利息的个税遵循收付实现制,只有在实际支付的时候才需要扣缴。应收未收到的借款利息不存在个税的纳税义务。从纳税能力上讲,纳税人实际收到钱时才有纳税能力可能也是比较合理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注意:
但是增值税是不一样的,只要是借款合同中约定了利息,不管是否收到借款利息,都要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纳税义务就发生了。
请问:
一般纳税人,交通运输增值税9%,公共交通运输增值税简易征收3%,对吗?
答复:
是的,一般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税率为9%。这是交通运输服务的一般规定。但是对于公共交通运输增值税简易征收3%,因此班车、校车,由于属于固定路线的,属于公共交通运输增值税简易征收3%。
参考: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六)项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
来源:税库山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