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了避免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而采取相应的事故预防和控制措施使生产过程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进行,以保证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设备和设施免受损坏,环境免遭破坏,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相关活动。
2021年7月至案发,被告人黎某某在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租用萍乡市湘东区峡山口街新村原电厂分马力厂房三楼,聘用员工在该厂房内生产烟花“电光花”。2022年3月19日13时40分许,厂房内电器开关插座接触不良造成电火花四射引起粉尘爆炸,导致员工王某某死亡。经查,2021年10月至2022年1月期间,被告人黎某某销售无证生产的烟花“电光花”总金额达122896元。同年12月22日,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黎某某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黎某某提出上诉,2023年3月13日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黎某某雇佣多名员工参与非法生产烟花爆竹,从销售其原材料的卖家到买进其非法生产“电光花”的买家,以及出租厂房的房主,本案涉案证人众多,承办检察官通过仔细审查相关证据,通过核对各证人之间的口供以及电子数据,厘清案件事实,准确认定黎某某非法经营“火光花”的涉案金额。黎某某违反爆炸性、易燃性物品管理规定,在生产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危害社会公共安全。检察机关通过查明犯罪事实,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犯罪分子最终被判处刑罚,体现出司法机关对安全生产领域犯罪的打击力度。安全生产关系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大局。本案中被告人黎某某无证经营的行为引发了重大事故,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和社会财产的损失。检察机关严惩此类违法犯罪行为,不仅有效遏制了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了社会公共安全和市场秩序,同时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了安全稳定的环境。来源:湘东检察(pxxdj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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