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丨邻里之争酿苦果,冲动行事要不得

政务   2024-10-12 16:00   江西  


案情简介


曾某与张某系邻居,某日傍晚,曾某将张某此前在其家门口下坡靠墙位置挖的一条水沟填平,二人因此发生口角,矛盾不断激化,很快升级成肢体冲突,两人撕扯间张某摔倒,而后曾某继续抓着张某手相互撕扯,致张某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张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公安机关以犯罪嫌疑人曾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提请芦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审查逮捕期间,检察机关依法讯问曾某,曾某一开始认为自己没有殴打张某,张某伤情不是自己殴打造成的,并不构成犯罪。经检察官释法说理,分析案发经过,虽然曾某对张某没有殴打行为,但其拉扯行为导致了张某摔倒,进而造成张某受伤。最终曾某认罪悔罪,表示愿意尽力赔偿张某经济损失。

矛盾化解


检察机关及时向曾某家属转达其和解意愿,经与曾某家属了解,虽然双方都有和解意愿,但因被害人要求赔偿数额达14万元,曾某家庭经济较为困难,家中还有两个未成年的小孩需要抚养,双方就赔偿数额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随后,检察机关实地走访当事人所在村委会,了解双方家庭情况、纠纷症结、双方平时表现等情况,并通过村委会组织调解,最终曾某家属代为赔偿各项经济损伤及医药费共计人民币5.8万元,张某对曾某表示谅解。

案件审查情况


鉴于本案系邻里纠纷引起,曾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的行为,虽然对自己行为的性质进行辩解,一开始不认为自己是犯罪,但其自身对法律认知的差异不影响坦白的认定,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系初犯,并且被害人存在过错等因素,检察机关对曾某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检察官提醒


友善睦邻自古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邻里之间应该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体谅,和睦相处,面对纠纷一定要三思而后行,切忌冲动让矛盾进一步激化,甚至触犯刑法,最终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并付出沉重代价。当私下无法解决时,应及时寻求基层调解组织协商解决,或者是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来源:市院第一检察部、芦溪县院

责编:林楚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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