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链接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一百一十七条:违法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强制报告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来源:第一检察部
责编:林楚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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