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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是否每天不同程度
接到各种骚扰电话、收到各种骚扰短信?
随着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各类APP在为大家提供便捷的同时,也日益成为个人信息泄露的高发点。部分APP的拉新活动与通讯行业从业者获取客户手机验证码等公民个人信息的便利,让不法分子想到了“赚钱”的新路子。
张某某与其丈夫何某自2020年1月份开始经授权经营某通讯店,经营范围为代办移动业务、手机零售、维修服务。期间,张某某经人介绍加入“京东-1分钟拉新群”等微信群,为谋取非法利益,张某某利用为客户办理手机业务的工作便利,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对方手机号码及即时获取到的手机验证码发送至上述微信群内,用于出售给他人注册京东、抖音、淘宝等网络虚拟账户。张某某每发送一个手机号码及验证码获利4-10元不等,通过上述方式,张某某非法获利共计1万余元。2021年7月,张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退缴全部非法所得,公安机关以张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上栗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审理,上栗县人民检察院对张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检察机关坚持理念引领,及时转变“有罪必诉”的传统办案理念,在综合考虑张某某的动机、获利、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各项因素后,认为张某某虽然实施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但其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对张某某作不起诉处理。检察机关在依法扩大轻罪案件不起诉幅度的同时,坚持做好轻罪不起诉“后半篇文章”,积极开展“相对不起诉+社会公益服务”模式。征询涉案人员是否自愿参加公益服务,鼓励其参照涉嫌罪名应并处的罚金向学校、医院、养老院、红十字会等公益团体、公益基金捐款,同时积极参与普法宣传,不断增强责任感和法律敬畏感,实现从口头认罪到真诚悔罪的转变,也让人民群众能够通过实际鲜活的“身边案”做到可触可感,既教育违法者本人,又强化群众的遵法守法意识,实现社会关系修复、治理成本节约的双赢多赢效果。本案张某某在日常工作中非法获取用户信息的行为未得到有效监管,造成用户信息被出售,暴露出通信公司在企业内部监管等方面存在管理漏洞。针对发现的问题,检察机关及时与通信公司取得联系,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加强对营业厅、代办点的资质审核,建立健全营业厅、代办点日常监管机制,同时加大法治宣传力度,切实承担起企业社会责任。收到检察建议后,通信公司高度重视,对建议内容全部接受并积极整改落实,对全县授权代理商开展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培训和监督检查,完善了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并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强与检察机关的沟通联系,共同推进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工作落到实处。移动通讯代理点经营者将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出售,严重危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检察机关区分情形,对于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的犯罪嫌疑人,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适时启动不起诉悔罪考察程序,使涉罪犯罪嫌疑人身体力行投入到法治公益服务中,做好了轻罪不起诉“后半篇文章”;同时,针对案件反映出的源头性问题,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提示风险、督促改进,及时堵塞社会治理漏洞,促进形成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强大合力。当前,个人信息被当作重要的商业资源,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获取利益,不惜采用收买、打感情牌等各种手段和途径来获取。检察官在此提醒大家:一方面,要提高法律意识,在工作和生活中,切忌贪图小利而向他人提供或者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沦为犯罪分子的敛财工具。另一方面,务必时刻树立信息保护意识,不随意提供、分享、丢弃个人信息,办理相关业务时提高警惕,以免信息泄露,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信息。第十条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来信请寄: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观丰路99号12309检察服务中心,邮编:33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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